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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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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東地院·2024-07-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確認雇用契約為定期契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4-07-04·111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 號勞上易字第6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九十五萬四千二百零七元,及自民 國110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 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26條 - 嘉義地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下同)13,1 8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0 分之1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9 號勞訴字第19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丁○○補提繳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捌拾陸 元、為原告甲○○補提繳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補提 繳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至其三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三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為原告丁○○供擔保伍萬壹仟玖佰 捌拾陸元、為原告甲○○供擔保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 ○○供擔保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被告應各提繳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如其中任一被告為提繳,其餘被告在其提繳金額 範圍內,同免提繳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限公司各負擔十 分之一,原告負擔十分之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清松 郭義勝 羅錦富 陳慶輝 林弘基 張秋慶 傅學濱 呂新煌 邱村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3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均係任職於上訴人通霄變電廠之員工,劉清松、郭 義勝、張秋慶、呂新煌為裝配技術員;羅錦富、陳慶輝、邱 村菘為電機裝修員;林弘基為儀器修造員;傅學濱為機械裝 修員,並均已各自如附表「結清日期」欄或「退休日期」欄 所示之日結清舊制年資或退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005元及自113年5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7,56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005元 、7,561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7-02·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勞上易字第33號 返還不當得利
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屬雙方給付 金額交互計算之約定,不涉及抵銷或約定抵銷云云。經查: ⒈按抵銷契約與法定抵銷不同,前者為雙方當事人以消滅互負 之債務為目的而訂定之契約,屬於諾成、不要式、雙務、有 償及要因契約,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後者於具備抵銷適狀 時,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為形成權。抵銷契約之 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受民法第334條所 定抵銷要件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⒉兩造於100年4月7日在立法院會議室,就上訴人陳情被上訴人 不當扣除佣金一事,成立系爭合意,其會議紀錄記載:「⒈ 本案經協調,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 即被上訴人,下同)及陳情人(即上訴人,下同)雙方均同 意,自100年4月份起以陳情人每月應實發薪資3分之1計算預 先扣除額。另自99年10月份起至100年3月份止,所累計扣除 陳情人佣金920,555元,重新以陳情人每月應實發薪資3分之 1計算預先扣除額,中國人壽並儘速將超過上述協調方式計 算多出預先扣除額之款項退還予陳情人。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312條民法第127條 - 橋頭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1,143元,及自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於112年間對原告進行之懲處應予撤銷。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將原告調回清潔隊外勤原職務工作。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致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日 1日給付原告新台幣42,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112年12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台幣2, 52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1,143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五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 月以新台幣42,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六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 每期新台幣2,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請求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橋頭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勞簡字第2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11 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8元。 二、被告應將4,11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758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號勞簡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7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47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26條 - SCDV·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勞簡字第1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3月23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北區營業課副主任,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6,000元, 嗣於112年5月16日,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3 條規定自請退休。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為增進員工福利 ,曾以被告為要保人,原告為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投保保單號碼分別為Z000 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台灣人壽增值分紅保險」各1 張(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依系爭保險契約第3條約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或致成第九條永久殘 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或 殘潑(按應係「廢」字之誤)保險金,在保險有效期間不幸 身故時,本公司依照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告 曾於78年1月31日以(78)金管字第1475號公告(下稱系爭 公告)向全體員工表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被告所屬員 工,且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發給 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顯見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係以原 告之工資支付無誤。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23元,及其中24 ,573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本院勞小卷7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 2,754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本院勞小卷6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9 號勞小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年終獎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梁芸溱於被告博田醫院擔任麻醉技術師,自 民國111年8月1日至113年3月1日止,共任職1年又6個月,月 薪為新臺幣(下同)51,500元,應聘時人資即訴外人劉奕詩 口頭告知年終獎金為全薪1個月。被告原編列麻醉技術師11 人,於112年6月1人離職後,被告遇缺不補,麻醉技術師工 作攸關病人生死,壓力大,且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 19)解隔離後,刀量成長一倍,11人的工作量變10人分攤, 工作量增加,加班頻繁,且無12小時限制,種種因素導致原 告免疫力下降,身體不適,故萌生退意。原告預定於113年3 月初離職,程序上於113年2月15日前提交離職申請單即可, 因適逢過年,麻醉科醫師即訴外人蘇浩博建議原告提早向被 告拿離職單,以便被告找人遞補缺額,故原告提早13日而於 113年2月2日向被告提出離職請求。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586元,及自民國自112年3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3萬6,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0 號勞訴字第310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2 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資遣費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3 號勞小上字第3號 返還溢領工資
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上訴人負擔。 四、第一審判決原本及正本
#加班費#薪資結構 - 臺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7 號勞訴字第377號 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原 告 劉嘉豪 訴訟代理人 朱健興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京天景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李妍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負責人甲○○為訴外人即原告配偶洪家芝堂哥胞女洪 素琴之前婆婆,洪家芝於民國101 年間因被告人力需求予以 介紹,其遂自101 年3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園藝保養人 員,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 時至下午5 時,需穿著被告制服 前往指派地點提供勞務,依實際出勤日數計算日薪新臺幣( 下同)1,500 元(111 年6 月起為1,700 元)且於次月5 日 發放,加班費及工作獎金則另計(下稱系爭契約)。嗣因原 告積欠卡債遭多名債權人催討,便與被告約定自104 年8 月 起薪資改匯至訴外人即其胞女劉家榛名下之元大商業銀行帳 戶(下稱劉家榛帳戶),又自110 年9 月起改以現金方式支 薪。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90條 - 臺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5 號勞訴字第1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85號 原 告 林秀娟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玩具暨生活用品研發檢測中心 法定代理人 黃獻平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離職前職稱為遊具課 課長,離職前6個月即111年1月至同年7月每月約定工資為新 臺幣(下同)58,000元。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下稱TA F)於108年11月16日終止被告之國內遊具檢驗認證資格,被 告乃開除原遊具課課長,並調任原告為遊具課代理課長,負 責向TAF申請回復被告認證資格等業務。原告因心力交瘁, 於110年8月27日向被告提出辭呈,被告仍希望原告協助TAF 申請認證事宜,兩造最終達成「原告再次協助向TAF重新認 證完成至階段任務,即以資遣方式讓原告離職於被告處」之 協議。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就服法第3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給付服務報酬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參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505條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1 號勞上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柒佰 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第二 審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 六十二,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職安法第25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8 號勞上字第1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7 號勞上易字第37號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林東保即東成水電行 訴訟代理人 宋姈嬅 錢信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建彰 許品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 月1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受僱於上訴人 ,其中黃建彰擔任水電工,許品柔則為水電助理。因黃建彰 與原審被告黃義中為兄弟,許品柔為黃義中之女友,三人為 一個工作小組,負責處理部分案場之施工及請款。然黃建彰 收取原判決附表「廠商給付金額」欄所示工程款後,卻未如 數繳回給上訴人,共同侵占該表「侵占金額」欄之款項合計 新臺幣(下同)1,130,067元(下稱系爭款項)。爰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197條、179條等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69,788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3,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6,18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個 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9,788元為原告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204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188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 橋頭地院·2024-06-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參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 - 新北地院·2024-06-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6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5,800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26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花蓮地院·2024-06-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勞訴字第18號 給付加班費等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萬5,328元,及其中94萬9,167 元部分,自民國(下同)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6,161元部分,自113年5月 1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2,餘由原告負擔。 ⒋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31萬8,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被告以95萬5,3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