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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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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貳佰壹拾貳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9-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耀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蕭嘉賢 黃慶淵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錫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 、第175條規定自明。查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鋼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翁朝棟,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丙○○,經丙○○於113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 明承受訴訟狀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67至6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甲○○係被告中鋼公司T132燒結研究室室長,負責燒結研 究工作分配等事務;被告乙○○係被告中鋼公司T100鋼鐵研究 發展處處長,負責管理單位人力;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士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96元。 三、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720元。 四、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原告 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6,400元,及 於次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5%,餘由原告 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宏羿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16,11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 二項、第三項得免為假執行。如被告宏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按月以新臺幣26,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第四項各該月份 部分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院·2024-09-03·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4 號勞上易字第44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柒拾肆萬壹仟肆佰貳拾 元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宣告,㈡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 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㈠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上訴人應再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元,及自 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肆萬零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其中 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六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應給 付新臺幣陸拾柒萬柒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一 日起至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五、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六、被上訴人其餘附帶上訴及其餘追加之訴均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 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 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 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開立服務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1 號勞簡字第3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2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1萬9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03條 - 士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勞簡字第27號 請求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32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5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32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20,800元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屏東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分別依附表「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 - 屏東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庚○○、丙○○、乙○○、己○○、甲○○、辛○○ 、戊○○、丁○○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 國113年4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一「未提撥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庚○○、丙○○、乙○○、己○○、甲○○、辛○○、戊○○、丁 ○○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7,380元由被告負擔。 四、前開主文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9, 777元、137,819元、75,728元、105,291元、83,210元、37, 061元、26,776元、23,340元各為原告庚○○、丙○○、乙○○、 己○○、甲○○、辛○○、戊○○、丁○○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8-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3,269元由被告負擔16/100即新臺幣2,123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227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為被告 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伍仟肆 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各依附表六「訴訟 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12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6,12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民法第233條 - 臺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魏宏儒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87年10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展業善化通訊處 展業一課轄下之保險業務員,負責招攬保險等工作,其間於 94年7月1日選用新制勞退休金制度,舊制勞工退休金年資為 6年9月即14個基數,112年10月5日以業務襄理職位申請退休 ,並於112年10月20日領得退休金新台幣(下同)75萬8590 元,嗣原告於112年11月29日回任被告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 ,而原告申請退休時,被告係將原告退休前6個月即112年4 月至9月間,以基本薪、職務加給、晉等津貼、生活津貼計 算之固定工資,加計109年10月至112年9月退休前共39個工 作月之特支費,作為原告退休金之月平均工資計算,然原告 每月工資另有給付特支費及競賽獎金(外務津貼),倘將特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臺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7元。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苗栗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七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本判決第一、二項各以 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2條 - 高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 號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被 上訴人 楊肅瑟 吳振聲 賴昆明 張嘉宏 辛西擇 張炳堃 蔡啟明 江金炮 林勝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11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16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 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被上訴人楊肅瑟、吳振聲、張嘉 宏、辛西擇、張炳堃、蔡啟明、江金炮、林勝隆(下逕稱姓 名)服務單位均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吳振聲 職級為一般工程員,楊肅瑟、張嘉宏、辛西擇、張炳堃、蔡 啟明、江金炮、林勝隆職級均為線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賴昆 明(下逕稱姓名)服務單位為上訴人輸變電工程處,職級為 電機工程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1 號勞上易字第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黃大亭 陳天賜 黃建明 高仁福 李遠芬 許元耀 游禎榮 江志峰 楊三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9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56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下分稱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於 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擔任線路裝修員,均為上訴人之僱 用人員,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黃大亭、陳 天賜、黃建明、高仁福、李遠芬、許元耀(下合稱黃大亭等 6人)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間分別與上訴人簽訂年資結 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約定於109年7月1日結清舊制年 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08-30·111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勞上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至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 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及 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上訴人復職日前一日 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柒拾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 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三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參萬 肆仟捌佰零柒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所命給付,於給付期日屆至部分,各得假執行。 但被上訴人如按月以新臺幣柒萬零壹佰捌拾元為上訴人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3條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0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2,79 6元、新臺幣90,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6 號勞簡上字第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趙承湘 訴訟代理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帆泰吉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凱旋 訴訟代理人 張玉珊 黃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29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2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自民國106年12月20日起受僱於從事雜誌出版之被上訴 人(區分業務、行銷及編輯部)擔任「資深行銷經理」,試 用期間為6個月,自107年7月1日轉正職,約定工作時間為平 日上午8時30分至9時30分、下午5時30分至6時30分之間彈性 上下班,並於次月5日發薪(下稱系爭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南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資遣費等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113年8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本 院卷第524頁、第525頁): (一)原告早於111年4月21日即受僱於被告,自111年5月至同年 0月間擔任成大太子學舍案場保全員,後於111年9月1日起 擢升為嘉南區督導副理,依被告於106年10月1日起頒定並 公告實施之系爭督巡管理辦法,原告須負責案場巡邏打卡 、人員排班、人力調度及至案場執行文書遞送、案場業主 聯繫、督勤案場人員工作狀況並製作督巡記錄表協助被告 進行控管等工作,月薪3萬元,後於112年1月起調升為35, 000元。 (二)原告於111年12月、112年4月之督巡記錄表,係剪取執勤 人員簽名欄位後挪移貼置,或將整表複印後再改寫日期時 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11元。 二、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4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98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臺中地院·2024-08-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2 號勞訴字第22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貳元,原告 丙○○新臺幣參拾參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原告甲○○新臺幣貳拾 肆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提繳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新臺幣肆萬 零柒佰柒拾陸元、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至原告乙○○ 、丙○○、甲○○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至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拾參 萬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零壹拾壹元、新 臺幣貳拾柒萬壹仟壹佰陸拾肆元分別為原告乙○○、丙○○、甲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1 號勞訴字第25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4-08-27·109 年度 勞上字第 167 號勞上字第167號 給付工資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