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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勞訴字第14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 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柒拾玖萬柒仟陸佰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鈺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2年10月13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工程師,後晉升為維運經理。原告於113年5月20日 自請離職,依據被告所訂工作規則第41條之規定,原告係92 年入職,適用於勞基法舊制之員工,依據上揭規定向被告請 求離職金,另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總計20年7月,依據勞基 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離職金之計算,應係以原 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乘以24之總數為原告應獲得之離 職金。原告之薪資結構,除了本薪外,每月有固定之伙食津 貼、夜班津貼等,應符合經常性給予之要件,自得計算於工 資總額內。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臺東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59,3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 工退休金新臺幣3,03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59,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3,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8 號勞上易字第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二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15·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於原審以被上訴人非法解僱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並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按月給 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3500元,及自109年9月1日起,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324元,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給付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更 正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267元本息,並自109年9月1日 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每月1日至15日之薪資按月於當月20 日給付上訴人2萬6750元、16日至月底之薪資於次月5日給付 上訴人2萬675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 職日止,按月提繳332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下稱勞退專戶,見本院卷二第499-500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 號勞上易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星憲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 上訴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 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附表1、2關於「平均司機加給」、「平均領班加給」欄位 之標題,應分別更正為「平均領班加給」、「平均司機加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何祖杰 鄒顏鴻 黃特銘 呂少將 蘇文賢 吳進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 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花東供電區營運處,被上訴人何祖杰、黃 特銘、呂少將之職務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鄒顏鴻之職務為 電機工程員、被上訴人蘇文賢之職務為土木工程員、被上訴人 吳進和之職務為線路裝修員,均為僱用人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號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信陽 訴訟代理人 黃楷菱 再審被告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山河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1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 號勞上字第12號 給付加班費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23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27,0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 - 彰化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5 號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薪資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郭貞吟新臺幣744,07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0%,餘由原告李麗珍、高逢聰、楊惠娟、 趙玉盞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44,072元為原告郭 貞吟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2條 - 臺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家汶 陳慕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翅 原 告 吳啟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2、93年間於1111人力招募網站 徵才,見被告公司刊載「保障年薪14個月及親子假」之福利 吸引而前往應徵,原告陳家汶、陳慕哲、吳啟安分別於93年 4月6日、92年7月21日、93年8月2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後被 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1條第2款分別於113年 8月24日、113年8月17日、113年8月17日與原告陳家汶、陳 慕哲、吳啟安終止勞動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 - 苗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9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苗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98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1,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3,98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SCDV·2025-04-1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勞資爭議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33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 8,8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76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767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04 號勞小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受僱被告,經派駐玉晶光電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玉晶光電)擔任作業員,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 下同)36,000元,每月10日給薪,負責機台操作、瑕疵品檢 查、雷雕編號等工作,採做二休二制,工時為每日上午8時 至下午5時,中間休息1小時,每日加班4小時。然被告於原 告任職後,竟僅以每月工資23,800元給薪,且於110年8月29 日無由解僱原告,並於同年9月9日將原告退保,因此尚有工 資25,620元、加班費55,000元、資遣費3,150元等差額未給 付原告 ㈡兩造前經勞資爭議調解未成立,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勞工退休金條例( 下稱勞退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3,7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63 號勞訴字第2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至原告於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發給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離職日期為民國一一三年二月 十二日、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陸 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叁 佰陸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 臺北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9 號勞訴字第27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 佰捌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 元、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6 號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嘉義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五「短少之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原告羅榮茂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餘原告均自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六所示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五「短少之特 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 - 宜蘭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訂有勞動契約,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1日 起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新臺幣(下同)34,688元。被告 惡意調動原告,於113年7月30日通知原告自113年8月1日至 南港專櫃報到,原告乃於113年7月31日申請離職,離職公文 程序尚未完成,被告即關閉視窗,以致原告無法打卡,被告 惡意資遣原告,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勞動基 準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原告給付資遣費66,485元、預 告薪資34,68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1,17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13年7月31日自行申請離職,被告於113 年8月1日同意原告離職,並關閉考勤系統,原告自不得請求 被告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兩造間為勞動契約關係,原告自108年9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 受僱於被告,平均薪資為34,688元(見本院卷第60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請求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1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1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臺北地院·2025-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