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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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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予原告。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8,1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9條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4 號勞小字第34號 給付補助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3 號勞簡字第3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曾銘華 被 告 有翔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紳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9年3月起至110年1月止,及同 年5月至000年0月間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人員,約定工資 計算方式依當月原告負責之案件成交後,被告收受客戶給付 之仲介費即薪資單上所載「實收業績」計算,並先扣除15% 為被告收取之管銷費用。扣除管銷費用後之業績金額,在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以內者,原告可分得58%之佣金;在 400,000元至600,000元內者,原告可分得60%之佣金;至於 在600,000元以上部分,原告則可分得70%之佣金。如為商業 仲介之案件,則於扣除管銷費用之業績金額600,000元內另 可多分得5%佣金。另如該月原告全勤,被告給付原告全勤獎 金2,000元(下合稱系爭報酬計算方式)。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90條 - 桃園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2號 原 告 陶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李凡即欣庚診所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係以經營血液透析(即洗腎)為主要 醫療業務,並委託訴外人李相應徵原告擔任洗腎病患之接送 服務司機,薪資待遇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至85,000元 ,原告遂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開始為被告接送洗腎患者, 任職期間被告所屬醫護人員亦指示要求原告要抱扶患者上、 下車,但未提供隔離衣等防護裝備,導致原告於111年5月21 日感染新冠肺炎而無法工作長達2週,被告竟以原告曠工為 由於111年5月30日終止勞動契約。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6 號勞訴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93,99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 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79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0,0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5,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02,79 6元、新臺幣90,0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8-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零陸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2 號勞訴字第6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7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至 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原告月薪為54,000元。然被告公司並 未依法提撥足額之勞工退休金、亦未給休息日加班費,故原 告於113年3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 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113年4月1日終止兩造勞 動契約,嗣調解不成立。原告自得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休息日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差額,以及補提勞工退休金 差額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1 ,9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204,20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 專戶。㈢願供擔保,請准第㈠項聲明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6年3月17日至被告公司應徵,擔任司機 一職,月薪36,300元。原告於113年3月6日以LINE通訊軟體 告知已錄取正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而將離職,被告旋即同意原告離職之申請,是兩造勞動契 約係因原告自請離職而終止。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0號 原 告 陳俊頎 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 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為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2,993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發給原 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本院卷9頁)。嗣將前開聲明第1項之 金額擴張為181,319元(本院卷201頁)。經核原告所為訴之 變更,係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8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2,餘由原告戊○○、丙○○、丁○○ 各負擔百分之3,原告乙○○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 之4。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各如附表一「合計總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癸○○、壬○○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合計總額」欄所示 之金額,分別為原告丙○○、丑○○、癸○○、己○○、甲○○、戊○○、丁 ○○、壬○○、寅○○、子○○、乙○○、辛○○預供擔保者,得分別免為假 執行。 原告癸○○、壬○○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5 號勞小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勞小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5 號勞小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90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90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壹 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00條 - 桃園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廖津儀 被 告 一維空間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1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訴外 人即被告公司負責人林青弘為清算人,且由桃園市政府以同 年月19日府經商行字第1129086914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有 股東同意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 料在卷可稽(本院卷21、185頁),依上開說明,被告之法 定代理人仍為林青弘,合先敘明。 二、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7-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是本件勞動事件所涉勞動事件法未規定之事項,均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 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1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原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3月31 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下稱系爭 要點)辦理專案資遣而離職,雖被上訴人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格,惟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先行給付被上 訴人勞工保險年資補償金(下稱勞保補償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19,550元,並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如再次參 加勞工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上訴人,而 被上訴人同意後並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 爭切結書)。然被上訴人於再次參加勞保時,竟未返還原領 勞保補償金予上訴人。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 - 桃園地院·2024-07-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2 號勞訴字第1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99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195元(後續如遇當年度法定基本時 薪調整,被告則應依當年度調整後之法定基本時薪乘上原告 實際出勤日數後之金額給付予原告),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補提繳新臺幣38,00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被告應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按月提繳新臺幣1,728元(後 續被告應依原告每月實際應領薪資計算當月應提繳勞工退休 金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6,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二、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2,9 95元(第二項)、新臺幣38,004元(第四項)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均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五項所命給付已屆期部分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7-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343元,並自民國112年7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 年8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 幣42,990元,暨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99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2,63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 如被告各以新臺幣19,343元(第二項前段)、新臺幣9,995 元(第三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5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勞簡字第1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3月23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北區營業課副主任,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6,000元, 嗣於112年5月16日,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3 條規定自請退休。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為增進員工福利 ,曾以被告為要保人,原告為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投保保單號碼分別為Z000 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台灣人壽增值分紅保險」各1 張(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依系爭保險契約第3條約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或致成第九條永久殘 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或 殘潑(按應係「廢」字之誤)保險金,在保險有效期間不幸 身故時,本公司依照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告 曾於78年1月31日以(78)金管字第1475號公告(下稱系爭 公告)向全體員工表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被告所屬員 工,且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發給 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顯見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係以原 告之工資支付無誤。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23元,及其中24 ,573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本院勞小卷7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 2,754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本院勞小卷6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0,89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 臺幣27,200元、新臺幣60,89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6-26·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 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800元。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 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桃園地院·2024-06-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以下述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06-14·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7,餘由原告丙○○負擔百分之2 ,原告丁○○、甲○○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13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4,13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佰柒拾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陸 仟壹佰陸拾玖元、新臺幣玖佰柒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各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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