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06-14·110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勞訴字第8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5,44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萬5,441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請求給付短少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5 號勞訴字第2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至原告甲○○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 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致銘 被 告 聯安中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娥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係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受僱被告,經派 駐於臺北地檢署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2萬7,000元,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3萬2,000元。又因 被告未說明緣由即於111年2月24日將原告調派至捷和生活家 社區擔任保全人員,原告因不清楚狀況而未至捷和生活家社 區任職,且因被告未提供班表故無法請假,嗣經被告以連續 3日(即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3日)未到班為由解僱原告 ,原告於111年4月6日收到解僱通知之掛號信件後即向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兩造並於111年4月25日達 成被告同意撤銷原解僱處分,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原告應 於111年4月26日至被告之辦公處所報到之調解方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5 號勞訴字第18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數位行銷經理, 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於112年2、3月間不 斷要求伊加班,且要求伊從事人力招募及看店面等非約定的 工作,與兩造約定之勞動條件不符,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伊於112年3月14日請被告調 整伊工作的內容與方式,伊並無自願離職之意,惟被告竟於 112年3月15日無預警退除伊勞健保,並於112年3月19日將伊 移除工作權限,被告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應係依勞基法第11 條之資遺行為,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非自 願離職,故伊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 ㈡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24條、第19條規定及勞動契約之法律 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5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⒊依職權宣告得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5 號勞小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藥師職務,嗣因被 告診所歇業,致伊於112年9月21日非自願離職。伊於在職9 個月期間曾販售營養保健食品、自費藥品、醫材,兩造並有 約定就伊販售之上開品項可取得以售出金額10%計算之業績 獎金。被告於伊在職期間未給付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止 之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52,457元,亦未按6%提撥勞工退 休金如原證4-1:藥師自提補償所示,故伊請求被告給付業 績獎金52,457元、資遣費差額3,666元(即55,296-51,630=3 ,666)、勞工退休金差額6,053元(即58,394-52,341=6,053 ),以上共計62,176元。 ㈡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 勞動法令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2,176元, 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任職於被告擔任 負責人之美加婦產科診所,擔任藥師一職。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8 號勞小字第48號 給付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3,680元及自民國113 年1 月5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33條 - 新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人員及顧 問之職務。原告到職後,公司業務正常,被告亦從未對原告 工作表現、能力等提出任何指正或質疑。詎料,被告於原告 不知被解僱之情形下,即先於111年11月22日通報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資遣原告,被告之總經理乙○○復於 111年11月24日始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被告係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通報勞工局資遣 原告,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要求原告於111年11月3 0日離職。嗣後,被告又逕自向勞工局將資遣事由更改為勞 基法第11條第5款,惟更改後亦未告知原告任何有關於其不 適任之具體事由。然原告於被告任職已逾3年,被告除未於3 0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事後更改資遣事由,亦未附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 - 新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3年5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繪圖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6400元。惟原告 任職期間,因被告所雇用之師傅乙○○屢屢對於原告為職場霸 凌行為,雖經原告透過公司LINE群組內向被告主管丙○○提出 申訴,卻反遭丙○○斥喝,要求原告自己去蒐證師傅的怠職, 對於師傅之霸凌行為置之不理,其甚至對原告警告如再不服 從命令,就要用公司法辦原告等語,以致原告心生恐懼並精 神受創,當時在環境壓力所逼之下,僅表示會去拿離職申請 書,但經休息調整後,原告決定繼續返回職場工作,竟料丙 ○○於公司LINE群組內發布原告離職之公告等語,惟該公告之 內容不僅與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6 號勞小字第26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5-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1 號勞小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21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253元應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其中新臺幣2萬9,268元應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3,521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齡嫻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戴紅梅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沛澄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王齡嫻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戴紅梅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二D、E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王齡嫻、戴紅梅、林沛澄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津貼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5年7月21日至被告所經營之獨資商號即名貫 汽車音響企業社(下稱名貫企業社)任職,原告因此由居住 之桃園市遷居至被告所在之新北市,被告並承諾給予原告每 月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房屋津貼,該房屋津貼自屬 原告薪資之一部,原告並自107年5月5日起承租桃園市○○區○ ○○路00巷00號2樓之3房屋。惟自107年7月起至110年10月原 告離職止共計40個月之在職期間,被告僅向原告支付其中10 個月共計15萬元之房屋津貼,其餘30個月(其中有11個月之 房租為1萬4,000元)共計43萬9,000元【計算式:(11月×14 ,000元)+(19月×15,000元)=439,000元】,被告均未依約定 給付,原告自得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民法第486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等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43萬9,0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范揚順即阿順檳榔店 被 告 吳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獨資經營阿順檳榔店,於民國111年3月14日與被告 成立僱傭關係,被告為受僱人,並協助原告進行聯繫、接 洽廠商,及出貨送貨等事宜,兩造並於雙方所簽訂之勞動 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第2條約定競業禁止之規定:「 二、競業禁止:㈠乙方(即被告,下同)於任用期間非經 甲方(即原告,下同)之同意不得有下列之行為:1.以自 己或他人名義從事或經營或投資與甲方直接競爭之產品。 2.於與甲方從事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擔任受僱人或受任 人或顧問。㈡乙方於離職後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主動與甲 方客戶接洽相關業務或掠奪甲方客戶,一經甲方查獲,除 要求乙方賠償懲罰金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及賠償甲方 因此而造成之損失。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0 號勞訴字第2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08 號勞小字第10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08號 原 告 許洪福 被 告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面試被告綜管課長之 職務,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嗣原告雖與被告 簽訂新店江陵誠案場之薪資約定,然該文件僅為工作告知並 非調動告知,且被告亦未曾口頭告知原告之職位調動為保全 員,故原告應仍為綜管課長,復經被告以不配合排班為由而 於112年7月5日非法資遣。又原告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人員,故於板橋大禾日班學習工時1 1.5小時、夜班勤務工時12小時(無休息時間)及新店江陵 誠日班工時11小時,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1條 - 新北地院·2024-04-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壹萬伍仟零柒拾伍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原告以參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新北地院·2024-04-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8 號勞訴字第2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4 號勞訴字第2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3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5 號勞簡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 元。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2 號勞小上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3條 - 新北地院·2024-04-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號勞簡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呂忠壽應連帶給付原告利貝仁新臺幣肆拾壹萬 柒仟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呂忠壽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呂忠壽以新臺幣壹 拾肆萬元為原告利貝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