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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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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07-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5 號勞簡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仟貳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玖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性平法第15條 - 新北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 ,811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勞工保險退休金 9,324元至原告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離職事由為勞動 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 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 四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旭日財富管理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以新台幣3萬4,1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13條 - 新北地院·2024-07-1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玖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至原告乙○○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一,餘 由原告乙○○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貳元為原 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捌 拾肆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4-07-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8 號勞訴字第18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 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 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 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 年台上字第1237號、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 主張被告非法解雇原告,兩造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是否有僱傭關係存在,即陷於不明確 之狀態,致原告可否依勞動契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法律上 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狀態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 以除去,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即有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上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7-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1 號勞訴字第151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79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9 號勞訴字第19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丁○○補提繳新台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捌拾陸 元、為原告甲○○補提繳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補提 繳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至其三人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三人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為原告丁○○供擔保伍萬壹仟玖佰 捌拾陸元、為原告甲○○供擔保柒萬伍仟柒佰伍拾陸元、為原告乙 ○○供擔保肆萬零肆佰零貳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新北地院·2024-07-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1 號勞訴字第2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元,及自民國(下同)11 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如其中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在其給付金額範圍內,同免給 付義務。 被告應各提繳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如其中任一被告為提繳,其餘被告在其提繳金額 範圍內,同免提繳義務。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限公司各負擔十 分之一,原告負擔十分之八。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典倫國際有限公司、欣民國際有 限公司如以伍萬零玖佰壹拾陸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9 號勞訴字第24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648元。 二、被告應將4,110元提繳至勞工保險局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戶 。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758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號勞簡字第1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471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5,47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26條 - 新北地院·2024-06-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7 號勞訴字第1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26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 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5,800元為被告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26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之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二日起,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勞訴字第13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令麟,嗣變更為甲○○,有公司基 本資料查詢表可按,並經甲○○以其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民國 112年12月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9頁),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係於102年10月14日受僱於被告,並擔任電話客服人員 ,每月薪資為底薪新臺幣(下同)3萬2,945元(含本薪3萬0 ,545元、伙食津貼2,400元)及業績獎金,工作內容為客戶 訂購商品後之客服人員,除協助客戶解決疑難雜症外,亦包 含問卷調查等經被告指派之其他事項,被告並為原告投保勞 健保,且因原告熱愛其職業,幾乎每年均為績優人員。直至 107年間,原告忽遭主管梅心儀以大量側聽原告客服工作錄 音檔案等相當於職場霸凌行為,並以此為據給予原告甚低之 績效評鑑,導致原告當年度之績效居於末座,而無年終獎金 可以領取,惟因原告熱愛此份工作而不願屈服,仍積極面對 工作,並於108年後再度重返優等之績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7 號勞訴字第24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宸臻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 柒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二分之一,被告負擔二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零壹 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06-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零貳拾壹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柒萬零叁佰 零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6-14·110 年度 勞訴字第 88 號勞訴字第8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5,441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萬5,441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06-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9 號勞訴字第129號 請求給付短少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伍仟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伍仟肆 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7 號勞訴字第7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參萬貳仟伍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5 號勞訴字第2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零捌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6-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貳元,及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乙○○。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捌元至原告甲○○於 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玖 佰玖拾貳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 陸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於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壹 佰肆拾捌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4 號勞訴字第2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李致銘 被 告 聯安中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雪娥 訴訟代理人 楊明德 黃培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係自民國109年2月24日起受僱被告,經派 駐於臺北地檢署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 同)2萬7,000元,自111年1月1日起改為3萬2,000元。又因 被告未說明緣由即於111年2月24日將原告調派至捷和生活家 社區擔任保全人員,原告因不清楚狀況而未至捷和生活家社 區任職,且因被告未提供班表故無法請假,嗣經被告以連續 3日(即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3日)未到班為由解僱原告 ,原告於111年4月6日收到解僱通知之掛號信件後即向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兩造並於111年4月25日達 成被告同意撤銷原解僱處分,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原告應 於111年4月26日至被告之辦公處所報到之調解方案。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5 號勞訴字第18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數位行銷經理, 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被告於112年2、3月間不 斷要求伊加班,且要求伊從事人力招募及看店面等非約定的 工作,與兩造約定之勞動條件不符,顯已違反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伊於112年3月14日請被告調 整伊工作的內容與方式,伊並無自願離職之意,惟被告竟於 112年3月15日無預警退除伊勞健保,並於112年3月19日將伊 移除工作權限,被告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應係依勞基法第11 條之資遺行為,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所稱之非自 願離職,故伊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 職證明書。 ㈡爰依勞基法第16條、第24條、第19條規定及勞動契約之法律 關係,聲明求為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55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⒊依職權宣告得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 - 新北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115 號勞小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受僱於被告,擔任藥師職務,嗣因被 告診所歇業,致伊於112年9月21日非自願離職。伊於在職9 個月期間曾販售營養保健食品、自費藥品、醫材,兩造並有 約定就伊販售之上開品項可取得以售出金額10%計算之業績 獎金。被告於伊在職期間未給付自112年1月起至同年9月止 之業績獎金新臺幣(下同)52,457元,亦未按6%提撥勞工退 休金如原證4-1:藥師自提補償所示,故伊請求被告給付業 績獎金52,457元、資遣費差額3,666元(即55,296-51,630=3 ,666)、勞工退休金差額6,053元(即58,394-52,341=6,053 ),以上共計62,176元。 ㈡爰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等 勞動法令規定,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2,176元, 及自112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任職於被告擔任 負責人之美加婦產科診所,擔任藥師一職。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5-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送貨人員及顧 問之職務。原告到職後,公司業務正常,被告亦從未對原告 工作表現、能力等提出任何指正或質疑。詎料,被告於原告 不知被解僱之情形下,即先於111年11月22日通報新北市政 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資遣原告,被告之總經理乙○○復於 111年11月24日始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原告,被告係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通報勞工局資遣 原告,終止與原告間之勞動契約,並要求原告於111年11月3 0日離職。嗣後,被告又逕自向勞工局將資遣事由更改為勞 基法第11條第5款,惟更改後亦未告知原告任何有關於其不 適任之具體事由。然原告於被告任職已逾3年,被告除未於3 0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事後更改資遣事由,亦未附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3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5-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四,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參拾陸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新北地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3 號勞訴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萬9,659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款)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萬9,65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 - 新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8 號勞訴字第24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103年5月20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繪圖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萬6400元。惟原告 任職期間,因被告所雇用之師傅乙○○屢屢對於原告為職場霸 凌行為,雖經原告透過公司LINE群組內向被告主管丙○○提出 申訴,卻反遭丙○○斥喝,要求原告自己去蒐證師傅的怠職, 對於師傅之霸凌行為置之不理,其甚至對原告警告如再不服 從命令,就要用公司法辦原告等語,以致原告心生恐懼並精 神受創,當時在環境壓力所逼之下,僅表示會去拿離職申請 書,但經休息調整後,原告決定繼續返回職場工作,竟料丙 ○○於公司LINE群組內發布原告離職之公告等語,惟該公告之 內容不僅與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5-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1 號勞小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21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253元應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其中新臺幣2萬9,268元應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3,521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齡嫻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戴紅梅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沛澄如附表二D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王齡嫻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如附表二E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戴紅梅於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二D、E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王齡嫻、戴紅梅、林沛澄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