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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4-11-0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5 號勞訴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零伍拾伍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彰化地院·2024-10-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王秀惠 黃文瑞 黃國誠 共 同 輔 佐 人 蔡坤穎 莊敬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吳宗奇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 廖福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繳勞工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4 號勞訴字第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 伍佰元、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9-1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8-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給付薪資」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應給付薪 資」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就如附表 「扣除後得請求之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分別自附表「遲延 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至原告設立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 捌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玖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8-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3 號勞訴字第2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慶龍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兩造間僱傭關係已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終止,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之存否即屬未明, 而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與否之判決除去之,揆諸前開法條意旨之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8-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徐健智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以 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擔任業務主管,綜理營業事務,並約定 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而原告上班須打卡、穿 著公司制服、24小時待命,且請假須經被告公司同意,故具 有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與被告公司間存有僱 傭關係。詎料,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訴外人邱瀞葵卻於11 2年6月19日毫無任何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7-2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1,223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22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受雇於被告, 並派駐在台灣恩智浦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智浦公司 )高雄楠梓加工區之工地內擔任保全人員,約定每月上班20 日,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800元,月薪為36,000元。而 原告在113年1月16日凌晨1時許,在工地巡視時因工地流動 廁所地面不平、燈光昏暗下不慎摔倒,受有「右踝挫傷及下 背挫傷」,應屬職業傷害,原告因該等傷勢支出醫療費用3, 740元,應得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請求 被告給付醫療費用補償,另醫囑需休養共24日,亦得依同條 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原領工資補償43,200元。另被告基於原 告毆打同事此一不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彰化地院·2024-07-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544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4-07-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5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公司,適用 勞退舊制,於112年10月30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2條第4款、第55條之規定,原告於退休前6個月尚 有領取特休假未休工資新臺幣(下同)82,475元、激勵獎金 613,651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被告公司漏未計 算上開項目,僅給付退休金10,794,713元,尚應給付退休金 差額5,220,945元。又被告公司係將薪資分為14個月發放, 分別於每年6月及12月加發1個月薪資。原告係於112年10月3 0日退休,依被告公司工作規則第18條,應按比例給付4/6薪 資即134,790元。故被告公司共應給付原告5,355,735元,爰 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第55條、工作規則第18條等提起本 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55,73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7-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6 號勞訴字第86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民法第250條 - 彰化地院·2024-05-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勞簡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5-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6 號勞小字第16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元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一、確認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112年度司執字第42022號執行命 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蕭順章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 新臺幣8,800元之範圍內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彰化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玖仟伍佰柒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開設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 玖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2年6月5日起受僱於 上訴人擔任作業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27,500元。於 111年11月22日上午,因訴外人梁家祥挑釁被上訴人,雙方 進而發生衝突,上訴人突於事發2日後即同年月24日以被上 訴人違反上訴人訂立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82 條第2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然其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屬違法解僱,不生合法終 止契約之效力。故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7日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後,上訴人即應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103,295元,及自111年 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未依法給付之薪資12,833元, 合計116,128元。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第1項及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6,12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報酬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肆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6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179條 - 彰化地院·2024-02-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龍雲合,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 經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21頁),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415,500元,及自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7 至9頁、第217頁),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請求被告給 付403,500元本息(本院卷一第285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 訴之聲明,係基於勞動契約關係之同一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2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4-02-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4,81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4,6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34,81 7元、54,64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 - 彰化地院·2024-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2 號勞訴字第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 - 彰化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勞訴字第78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附表所示之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按月於每月自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領取老年年金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當日,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至累積給付之金額達新臺幣 壹佰零柒萬壹仟柒佰貳拾參元為止;如累積給付之數額尚未達到 前開數額,而被告身故無法再領取老年年金,則至被告無法再領 取老年年金為止,並自每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就已到期部分,如原告按月以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為 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 陸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1-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黃閔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新超峰寺 法定代理人 鄭光原 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羅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原為:(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8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逹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 應提繳114,00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 4,6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4-01-10·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戴慶輝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 上訴人 侯嘉銘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7 日本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 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業商業職業學校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沈哲維,嗣變更為甲○○(見本院卷第35頁),經甲○○於 民國112年2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9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8年8月1日起受僱於 上訴人,擔任專任足球隊教練,工作內容為足球隊員訓練、 生活管理、設備管理及帶隊外出參賽。108年8月起月薪為新 臺幣(下同)3萬元;109年2月起月薪調升為35,000元(惟 同年4至7月曾短暫調降為每月33,950元);110年2月起月薪 再度調升為4萬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 - 彰化地院·2024-01-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4 號勞訴字第6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 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