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4-22

勞訴字第15號 損害賠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薪資結構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5
日期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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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姜禮坤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10,334.5元,及自民國11 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史碩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426,625.5元,及自民國11 3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原告其餘先位之訴及備位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49,餘由被告姜禮坤、史碩磊各 負擔百分之25、百分之26。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703,500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姜禮坤如以新臺幣20,110,334.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475,600元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史碩磊如以新臺幣19,426,625.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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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7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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