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9-30

勞小字第40號 確認考績無效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日期
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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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91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表面處理 作業員,原告歷年表現多為甲等,原告於112年1月17日因遭 主管蔡裕昌誣陷動作慢、對主管不敬等情事,而與蔡裕昌發 生爭執,蔡裕昌因此懷恨在心,竟泛稱原告每月績效評核分 數偏低,而將原告112年之考績評定為乙等(下稱系爭考績 ),因系爭考績並無就評核得分提出相關計算之依據,原告 並無缺勤、犯錯處分或減效之違失,卻與另三名請假過多之 同事並列乙等,此評核結果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 恣意裁量原則,亦未給予原告任何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 ,應屬無效等語,爰請求確認系爭考績核定行為無效,並聲 明:確認系爭考績無效。 二、被告辯以: 被告基於經營需求及永續經營之目的,設定獎懲、考核標準 ,為雇主人事權之核心領域,應予尊重。被告係依據公司制 訂之「考核辦法」為之,係由課長蔡裕昌評核後,再經廠長 林志明核定,是原告之年終考核成績分數為74分,落在60至 74分間,故評為乙等,並無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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