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024-09-13

勞訴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1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1
日期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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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 郵政)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宏謀,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變更 為甲○○,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及交通部民國113年8月12日交人字第1135011526號函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57至359頁),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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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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