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01-31

勞上字第25號 確認記過處分無效或不存在等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5
#薪資結構民法第554條民法第24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25
日期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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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 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 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惟校長在私法上之地位,與 民法第554條規定之經理人相當,僅於所任事務發生私權爭 執而涉訟時,始認亦有代表學校起訴或被訴之權限(最高法 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上訴人係依私 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周錦貞為被上訴人之校長,周錦 貞就本件與被上訴人校務有關之考核及獎懲等事項爭訟,應 認有代表被上訴人應訴之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經被上訴人聘僱擔任 日間部多媒體設計科專任教師,被上訴人109學年度核發109 年6月15日(109)嶺中寶人字第109125號專任教師聘書予伊 ,又核發同年7月20日(109)嶺中寶人字第109238號行政聘 書(下稱系爭行政聘書),指派伊兼任行政教師工作。然教 師法僅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並無擔任行政教師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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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554條民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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