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06

勞訴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7條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日期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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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57 條、民法第 179 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雇主對前員工提起 305 萬元損害賠償之訴遭法院全部駁回,假執行聲請亦遭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原告身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公司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特殊處在於雇主是原告,向離職員工請求 3,053,377 元損害賠償(後減縮為較低金額),但法院全部駁回。雇主援引勞基法第 57 條與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從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主張的損害金額、因果關係或法律依據均無法獲法院支持。實務上雇主向員工求償最常見的三個盲區是:一、把「商業機會喪失」、「客戶流失」、「商譽損失」直接量化為金額,但無具體會計證據;二、以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為由求償,但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的四要件(有保護利益、職務接觸機密、合理範圍、合理補償);三、以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求償,但未證明特定機密資訊及其經濟價值。本案 305 萬元的數字看起來精確,但若舉證鏈不完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則,會直接駁回。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對員工提起求償訴訟,比被員工告還難打——因為舉證責任完全在雇主。教訓是:勞動契約糾紛中,「雇主想拿回錢」的案件勝訴率遠低於「勞工要錢」的案件,原因是法院對雇主舉證標準較高,也對勞動契約中弱勢方有保護傾向。本案雇主不僅敗訴,還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至少數萬元裁判費),等於賠了錢又賠時間。實務建議是:在提告之前,先用內部會計、客戶簽證、機密文件清冊、員工任職期間具體行為紀錄做完整盤點,並請勞動律師評估勝訴機率。如果證據不足七成,多半建議改採「協商和解、扣留尚未發放之獎金、走勞資爭議調解」等替代方案,比直接走訴訟成本更可控。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對員工提起求償訴訟前,先以勞動律師做事前評估,證據不足七成不要提告
  • 2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金
  • 3機密資訊管理應建立分級制度、紀錄存取軌跡、簽署 NDA 並留存版本
  • 4客戶或業務損害主張須以會計師或第三方鑑定報告佐證,不可僅用內部估算
  • 5考慮先走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再決定是否進入訴訟程序
建議連動檢視雇主求償案件評估競業禁止條款檢視營業秘密保護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3,377元,及自民事 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原告於113年7月3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如後所 示(見本院卷10第13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7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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