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5-06-06

松銪實業告離職員工 305 萬損害賠償,士林地院全部駁回、訴訟費全自己出

一句「這個員工害公司損失幾百萬,去告他」,沒有第三方鑑定,305 萬可能變 0 元。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7條民法第179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 · 2025-06-0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淨損 ~30 萬
訴訟費
~3 萬
律師費
~20 萬
HR 工時
~5 萬
原請求 305 萬
拿不到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認為離職員工張雅婷造成公司損害,向士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3,053,377 元損害賠償,後減縮為較低金額。雇主援引勞基法第 57 條與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員工的違約或不當行為造成公司財產上、商機上的損失。 但法院攤開證據後發現:雇主提出的損害金額多屬內部估算,沒有第三方鑑定、沒有具體會計憑證、沒有客戶流失的明確因果關係。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是否有合理補償,也存有疑慮。 114 年 5 月 1 日言詞辯論終結,114 年 6 月 6 日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雇主)負擔。 雇主請求的 305 萬一毛拿不到,反過來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按民事訴訟法依標的金額計算,至少裁判費就要 3 萬元起跳,加上律師費、HR 工時、二位律師(蘇錦霞律師、趙偉傑律師)的費用,淨損失輕易超過 30 萬。 這就是「雇主想拿回錢」的訴訟結構:勝訴率低、舉證壓力大、敗訴成本全自己承擔。提告前若沒先用律師做事前評估,305 萬的求償很可能變成 30 萬的純粹支出。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雇主自己當原告,舉證不足全敗,訴訟費律師費再賠 30 萬

  • 雇主求償勝訴率遠低於勞工求償,舉證壓力全在雇主
  • 敗訴後負擔全部訴訟費用,305 萬標的的裁判費 + 律師費輕易 30 萬
  • 競業禁止、營業秘密條款不符四要件,整段無效拿不到一分
  • 其他員工若見「告了也拿不到」,違約誘因反而升高
勞資羅盤接手後

提告前先建立四要件證據 + 第三方鑑定,要嘛贏乾淨、要嘛走和解

  • 營業秘密分級管理 + NDA + 存取軌跡,作為舉證基礎
  • 競業禁止條款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
  • 損害賠償主張附第三方鑑定或會計師簽證,避免內部估算
  • 提告前由勞動律師做事前評估,證據不足七成優先協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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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305 萬求償

是雇主舉證責任在自己身上,沒有四要件齊備就是 0 元。

不是勝訴才有成本

是敗訴要負擔全部訴訟費 + 律師費,淨損失輕易破 30 萬。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公司若無營業秘密分級、NDA 制度,每次離職都是同樣困境。

不是訴訟才解決

是大多數求償若先協商和解,淨收益高於進法院。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有第三方鑑定報告或會計師簽證的損害計算依據?
  2. 2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同時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
  3. 3營業秘密是否有分級管理、NDA、存取軌跡?
  4. 4提告前是否由勞動律師做事前評估?
  5. 5是否考慮先走勞資爭議調解再決定提告?

任一題答不確定,求償 305 萬可能變淨損 3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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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57 條、民法第 179 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雇主對前員工提起 305 萬元損害賠償之訴遭法院全部駁回,假執行聲請亦遭駁回,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原告身分)。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公司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特殊處在於雇主是原告,向離職員工請求 3,053,377 元損害賠償(後減縮為較低金額),但法院全部駁回。雇主援引勞基法第 57 條與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作為請求權基礎,從結果可合理推論雇主主張的損害金額、因果關係或法律依據均無法獲法院支持。實務上雇主向員工求償最常見的三個盲區是:一、把「商業機會喪失」、「客戶流失」、「商譽損失」直接量化為金額,但無具體會計證據;二、以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為由求償,但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的四要件(有保護利益、職務接觸機密、合理範圍、合理補償);三、以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求償,但未證明特定機密資訊及其經濟價值。本案 305 萬元的數字看起來精確,但若舉證鏈不完整,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原則,會直接駁回。

雇主該學到什麼

對員工提起求償訴訟,比被員工告還難打——因為舉證責任完全在雇主。教訓是:勞動契約糾紛中,「雇主想拿回錢」的案件勝訴率遠低於「勞工要錢」的案件,原因是法院對雇主舉證標準較高,也對勞動契約中弱勢方有保護傾向。本案雇主不僅敗訴,還要負擔全部訴訟費用(依標的金額計算,至少數萬元裁判費),等於賠了錢又賠時間。實務建議是:在提告之前,先用內部會計、客戶簽證、機密文件清冊、員工任職期間具體行為紀錄做完整盤點,並請勞動律師評估勝訴機率。如果證據不足七成,多半建議改採「協商和解、扣留尚未發放之獎金、走勞資爭議調解」等替代方案,比直接走訴訟成本更可控。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對員工提起求償訴訟前,先以勞動律師做事前評估,證據不足七成不要提告
  • 2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並提供合理補償金
  • 3機密資訊管理應建立分級制度、紀錄存取軌跡、簽署 NDA 並留存版本
  • 4客戶或業務損害主張須以會計師或第三方鑑定報告佐證,不可僅用內部估算
  • 5考慮先走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再決定是否進入訴訟程序
建議連動檢視雇主求償案件評估競業禁止條款檢視營業秘密保護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3,377元,及自民事 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原告於113年7月3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如後所 示(見本院卷10第13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7條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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