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4-05-31

勞訴字第107號 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7
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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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莊雪琴 訴訟代理人 黃添源 邱揚勝律師 被 告 嚴惠芬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葛光輝律師 馬思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82年8月24日起任職於被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被告公司),自96年4月26日起陸續在建國分行、鹽 埕簡易型分行、三民分行、大發分行擔任財富管理部之高級 辦事員、專員(即理財業務人員,下稱理財業務人員),110 年7月1日起派駐於被告公司之三多分行,至同年8月13日止 均擔任財富管理部之理財業務人員,而主要工作內容為「理 財業務人員、衍生性金融商品適合度(KYC、KYP評估)」,且 原告從事此工作內容已長達14年多之久,與客戶互動良好, 獲得客戶信賴,業績堪稱優秀良好,然卻遭被告公司三多分 行經理即被告甲○○對原告進行職務調動,將原告自113年8月 16日起調動至一般櫃檯人員(負責一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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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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