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8-26

勞簡字第18號 給付學術研究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薪資結構民法第14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8
日期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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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簽署專任教師聘用契約,由被告聘用 原告擔任專任助理教授,聘用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日至110 年7月31日止,並約定原告薪資每月本俸新臺幣(下同)49, 875元、學術研究費38,675元,合計88,550元(下稱舊聘用 契約)。惟因被告前董事長鍾瑞國及米堤飯店事業集團李麗 裕在學校行政相關會議及向全校教職員說明會中表明,要10 0%專任教職員簽署減薪同意書才會入主被告,鍾瑞國並於公 開座談會承諾米堤飯店事業集團沒有入主被告,減薪同意書 將撕毀不成立,原告始於110年1月21日簽署學術研究費調低 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同意將學術研究費調低為11,6 02元。惟被告學校有5位專任教師未簽署減薪同意書,且米 堤飯店事業集團李麗裕亦未實際入主經營被告,原告係受騙 簽署系爭同意書,應屬無效。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48條民法第92條民法第1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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