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07

員工 LINE 一句「沒關係不追究了」想脫責,二審被法院認定不算免除,公司守住勝訴

主管一句 LINE「算了不追究」,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民法第 343 條的「免除」,幾十萬求償一句話蒸發。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薪資結構民法第217條民法第34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 · 2025-05-0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80 萬(同類失敗案件估算)
原求償金額損失
約 40 萬
二審訴訟費
約 5 萬
律師費
約 20 萬
主管出庭工時
約 8 萬
後續同類事件擴大
約 7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事情發生時,這名員工的疏失造成公司一筆營業損失。公司在第一審舉證齊全勝訴,員工不服上訴——在二審突然丟出一段 LINE 對話:群組裡主管當時說過「沒關係啦」「算了不追究」之類的話,主張這構成民法第 343 條的「免除」合意,要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二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7 條「上訴審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之例外條款,認為該對話內容事涉賠償義務存否、且金額不小,允許審理;但隨即依民法第 98 條意思表示解釋,認定那段 LINE 對話充其量是主管「先安撫情緒」的口語,並非具有免除債務的真實意思表示。 判決下來: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員工)負擔,公司守住一審勝訴結果。本案雇主能在二審扛住,關鍵在於:主管當時的話雖然鬆動,但公司並未真的停止追究、也未以書面或正式管道做出免除聲明,加上一審就已備齊損害金額計算依據、書面化員工的侵權事實。 這場仗也是一堂主管溝通課:LINE 群組裡隨手一句「算了」「沒關係」,在法庭上會被當事人擷取作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表面是人情味,骨子裡是法律風險。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主管 LINE 一句「算了」變成民法第 343 條免除,幾十萬求償二審被翻盤

  • 員工二審才丟出 LINE 對話主張免除,公司若無書面正式追究紀錄,可能被認定構成免除合意
  • 一審勝訴的金額在二審被全部撤銷,公司反過來負擔二審訴訟費
  • 主管「不追究」的習慣會被同類員工複製,下一個事件也告不到
  • 雇主責任險未涵蓋的部分,律師費+HR 出庭工時遠超原本損失
勞資羅盤接手後

損害事件 24 小時內走 SOP、所有處理改書面,LINE 上不留任何「沒關係」(本案勝訴範本)

  • 建立「員工侵權損害事件處理 SOP」:事件當日紀錄、24 小時內訪談、72 小時內法務簽核計算
  • 主管溝通訓練:群組訊息禁止「不追究」「算了」用語,所有處理改書面正式發文
  • 損害金額計算依據(發票、賠償單、試算表)逐筆建檔,作為日後舉證基礎
  • 高風險職務(倉管、業務、財務、IT)配置雇主責任險或專業責任險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LINE 一句客氣話

是員工二審才掏出來的「免除合意」證據,金額越大越被認真審理。

不是這一筆損失

同類事件再發生,員工會直接拿這次的「主管慣例」對抗公司。

不是一審贏就過關

對方上訴後可丟新證據,公司若一審證據鏈不完整,二審就翻盤。

不是訴訟費小錢

律師費 + 主管反覆出庭釐清那句 LINE 是什麼意思,遠超原本損失。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員工造成損害的事實是否有書面調查報告、訪談紀錄、員工簽認?
  2. 2損害金額計算依據(發票、賠償單、營業損失試算)是否齊備?
  3. 3主管在 LINE、群組與員工對話時是否有「不追究」「算了」等用語?
  4. 4所有處理方案是否以書面正式發文,避免口頭承諾?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該案件的完整損害計算依據?
  6. 6高風險職務是否已強化教育訓練與雇主責任險覆蓋?

任一題答不確定,先別在 LINE 上回任何訊息,現在就該找顧問把流程補起來。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217 條(過失相抵)、第 343 條(免除)

勞工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提起上訴,二審就賠償義務範圍與 LINE 對話免除合意進行審理,判決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被上訴人)勝訴。二審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一審判命賠償之結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被上訴人)已正確處理員工侵權行為造成營業損失的求償程序,並在二審成功維持一審勝訴結論。雇主舉證關鍵在於:保留了營業損失的具體計算依據、書面化員工的侵權行為事實,並就上訴人在二審才提出的「LINE 對話免除合意」主張,能舉證該對話內容並非真實免除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8、343 條意思表示解釋)。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面對員工造成的損害時,僅以口頭責罵或在群組中發訊息威嚇,未即時保全證據;又或在員工 LINE 中口頭說「沒關係不追究了」,事後想追究卻被反過來主張已合意免除。本案雇主能在二審守住結果,顯示其在第一時間做了完整的損害證據蒐集與內部審查。

雇主該學到什麼

員工造成雇主營業損失(例如倉儲過失、客戶資料外洩、設備毀損、業務疏失致客訴賠償)時,雇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成敗,幾乎完全取決於「證據完整度」。本案的勝訴提醒:對外往來訊息(LINE、Email、群組)都可能被當事人擷取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主管在對員工表達諒解、寬容或暫不追究時,遣詞用句要謹慎,避免被解讀為民法第 343 條的「免除」意思表示。建議雇主建立內部損害事件處理 SOP:事件發生 24 小時內由 HR 與直屬主管聯合做事實調查、訪談紀錄簽認、損害金額試算,並由法務或外部顧問評估求償可行性後,才以書面方式向員工提出處理方案,避免在通訊軟體上做出影響法律效果的承諾。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員工侵權損害事件處理 SOP」:事件當日完成事實紀錄、24 小時內訪談、72 小時內計算損害金額並由法務簽核。
  • 2主管在 LINE、群組訊息中切勿做「不追究」「沒關係」「算了」等表述,所有處理方案改以書面正式發文。
  • 3損害金額計算依據(出貨單、客訴賠償單、維修發票、營業損失試算表)逐筆建檔,作為訴訟舉證基礎。
  • 4與員工協商分期賠償或從薪資扣抵時,務必另立書面同意書,逐筆載明金額、扣抵月份與利息計算。
  • 5針對高風險職務(倉管、業務、財務、IT)強化教育訓練與過失責任條款,並投保雇主責任險或專業責任險。
建議連動檢視員工損害事件處理 SOP主管溝通用語訓練保險覆蓋範圍檢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在此 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定。上訴 人固於本院始抗辯與被上訴人間有免除營業損失之line對話 紀錄,而屬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被上訴人之 營業損失數額非小,且事涉上訴人賠償義務仍否存在,鑑於 第二審仍為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17條民法第34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