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07

勞簡上字第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薪資結構民法第217條民法第34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日期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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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217 條(過失相抵)、第 343 條(免除)

勞工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提起上訴,二審就賠償義務範圍與 LINE 對話免除合意進行審理,判決上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被上訴人)勝訴。二審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維持一審判命賠償之結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被上訴人)已正確處理員工侵權行為造成營業損失的求償程序,並在二審成功維持一審勝訴結論。雇主舉證關鍵在於:保留了營業損失的具體計算依據、書面化員工的侵權行為事實,並就上訴人在二審才提出的「LINE 對話免除合意」主張,能舉證該對話內容並非真實免除意思表示(依民法第 98、343 條意思表示解釋)。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面對員工造成的損害時,僅以口頭責罵或在群組中發訊息威嚇,未即時保全證據;又或在員工 LINE 中口頭說「沒關係不追究了」,事後想追究卻被反過來主張已合意免除。本案雇主能在二審守住結果,顯示其在第一時間做了完整的損害證據蒐集與內部審查。

雇主該學到什麼

員工造成雇主營業損失(例如倉儲過失、客戶資料外洩、設備毀損、業務疏失致客訴賠償)時,雇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的成敗,幾乎完全取決於「證據完整度」。本案的勝訴提醒:對外往來訊息(LINE、Email、群組)都可能被當事人擷取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主管在對員工表達諒解、寬容或暫不追究時,遣詞用句要謹慎,避免被解讀為民法第 343 條的「免除」意思表示。建議雇主建立內部損害事件處理 SOP:事件發生 24 小時內由 HR 與直屬主管聯合做事實調查、訪談紀錄簽認、損害金額試算,並由法務或外部顧問評估求償可行性後,才以書面方式向員工提出處理方案,避免在通訊軟體上做出影響法律效果的承諾。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員工侵權損害事件處理 SOP」:事件當日完成事實紀錄、24 小時內訪談、72 小時內計算損害金額並由法務簽核。
  • 2主管在 LINE、群組訊息中切勿做「不追究」「沒關係」「算了」等表述,所有處理方案改以書面正式發文。
  • 3損害金額計算依據(出貨單、客訴賠償單、維修發票、營業損失試算表)逐筆建檔,作為訴訟舉證基礎。
  • 4與員工協商分期賠償或從薪資扣抵時,務必另立書面同意書,逐筆載明金額、扣抵月份與利息計算。
  • 5針對高風險職務(倉管、業務、財務、IT)強化教育訓練與過失責任條款,並投保雇主責任險或專業責任險。
建議連動檢視員工損害事件處理 SOP主管溝通用語訓練保險覆蓋範圍檢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第二審上訴程序,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並經當事人釋明其事由者,不在此 限,為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6款、第2項所明定。上訴 人固於本院始抗辯與被上訴人間有免除營業損失之line對話 紀錄,而屬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惟被上訴人之 營業損失數額非小,且事涉上訴人賠償義務仍否存在,鑑於 第二審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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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17條民法第343條民法第98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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