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各壹日,以達到回復伊名譽之效果等 語。 ㈢聲明:⑴被告高苑科大應給付原告1,349,938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 告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給付原告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陳光進等15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在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全國版半版面,刊登判決書有關侵害原告名譽權部 分之主文各壹日。⑷第一項及第二項聲明,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如下: ㈠高苑科大則以:參酌私立學校法第15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及第3 項之規定,學校法人原則上由「董事長」為對外之 代表人,僅於「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 」時,始例外由「校長」代表學校。又私立學校法雖未直接 規定「解聘校長」之通知應以何人擔任代表人,惟基於被解 聘者係校長,並非其他教職員,此時自應由董事長對外擔任 學校法人之代表人,則董事會決議「解聘校長」,由董事長 擔任對外之代表人,並通知兩造,程序當然合法,自屬於法 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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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