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9-20

勞小字第17號 給付扣押款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7
日期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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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持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7268號之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對訴外人即債務人吳昌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475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核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移轉命令),就原告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4,987元、訴訟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284元之範圍內,將債務人吳昌樺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之3分之1,自112年10月18日起,按11.72%之比例移轉予伊(下稱系爭薪資債權),而系爭移轉命令業於112年10月23日送達被告,則系爭薪資債權已移轉予原告,原告自為系爭薪資債權之主體,惟被告迄今尚未依上開執行命令將所扣押之薪資給付伊,伊多次催請被告履行命令,然未獲置理。爰依移轉命令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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