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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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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12 號勞上更一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99年3月22日起受僱擔任被 上訴人之技術顧問(下稱PM),自109年11月起月薪為新臺 幣(下同)8萬3000元。伊主要工作内容區分為2階段,以被 上訴人與客戶間系統整合服務契約之成立生效時點為分界, 生效前為第1階段「銷售前技術支援」,生效後為第2階段「 專案管理」。第1階段即契約正式生效前,被上訴人與客戶 之聯絡窗口為業務部門,由客戶向被上訴人之業務提出相關 需求後,業務再轉知PM,請PM支援協助。第2階段即契約生 效後,方轉由PM主導,對該專案進行專案管理。嗣被上訴人 指摘伊工作有瑕疵,於109年8月6日告知對伊進行「客戶服 務品質改善計畫」(下稱PIP),至同年9月23日通知已實現 每項改進目標,竟於110年1月12日通知伊依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預告於同年2月28日終止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並於同年3月25日給付伊65萬336元(包括特 休未休9日工資、旅遊假1日共2萬8467元;預告期間工資及 資遣費共62萬1869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3-21·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民事訴 訟法第44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依據 僱傭契約、侵權行為及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 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嗣提起上訴後,認被上訴人間縱不構成真正連帶,亦構成 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而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以書狀變 更上訴聲明為㈠先位部分: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 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1,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部分:1.原判決關 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2.被上訴人應各給 付上訴人30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上訴人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3 號勞簡字第8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662元,及其中新臺幣10,410元自 民國112年10月21日起,其中新臺幣3,252元自民國112年12 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62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3,662 元、新臺幣6,62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40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 - PCDM·2024-03-20·111 年度 勞安訴字第 2 號勞安訴字第2號 過失致死等
陳政鴻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政鴻自民國109年10月30日起僱用林宗曄擔任臨時工,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雇主,林宗曄則係同法 第2條第2款所稱之勞工。緣陳政鴻承攬清森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清森公司)向海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悅公 司)所承攬「順天淳美術冷氣租賃工程」之冷氣安裝工程後 ,指示林宗曄於110年4月30日上午,前往新北市○○區○○○街0 0號(下稱本案地點)施工,其應注意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 第1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即雇主對於電氣 機具之帶電部分,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或接 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為 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 路上,設置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及使勞工於低壓電路從 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 具,或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而依當時情 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陳政鴻竟疏未注意,未能確實依 前揭職業安全衛生相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 - 新北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74條 - 彰化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 玖拾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核算後之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各原告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如附表「核算後之金額」欄 所示之金額為各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北地院·2024-03-2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參 佰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號勞上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32條性平法第35條性平法第2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3-20·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 號勞上易字第3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健正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上訴 人 鑫龍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炎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幸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 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上訴人於原審先位請求:㈠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 5萬96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提繳909元至上訴人設 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系爭勞退 專戶)。㈢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上訴人 ;備位請求: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上訴人應自11 1年1月25日起至上訴人復職之日止,按月於當月10日給付上 訴人3萬1019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 號勞上易字第1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 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 之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屏東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1,382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迄 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6 號勞訴字第146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二人起訴主張:原告二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受雇於 被告擔任司機,約定薪資及上班工作時間均如附表所示,年 終獎金2個月,每年固定領14個月,每日上班時數為9小時, 每日加班1小時,每月工作20天,分別得請求如附表3所示之 加班費,被告並未說明年終獎金之發放內容、方式,被告公 司楊燕萍經理以各種方式刁難原告二人之工作內容,以112 年1月27日始發布之工作規則作為懲處112年1月11日之事由 ,以莫須有之罪名將原告二人進行人事懲處,並未核發約定 之2個月年終獎金。參照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 決意旨,原告可獲得之報酬,除每個月薪資外,尚可獲得基 本2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係可獲得之經常性給與,被告各 短發年終獎金如附表3所示,被告未給付加班費及年終獎金 ,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梁 園紳、梁添程各得請求資遣費如附表3所示,爰依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勞動法令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梁園紳42萬9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03 號勞訴字第203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原告自民國(下同)106年8月1日至被告所屬樹林區清潔 隊報到,因個人專業汽車修護經歷,先擔任樹林區清潔隊車 輛維修人員,平常上班時間為08:00至17:00,持續擔任該職 務數年有餘。詎料,於109年10月中旬,樹林區清潔隊新任 隊長由黃淑雲接任,黃淑雲旋即在109年10月22日就要原告 簽勤務異動書(下稱第一次調職),在同年12月28日又再要求 原告簽勤務異動書(下稱第二次調職),而原告家人前因病狀 需要復健協助,原告逐主張因家人需要復健需要,原告必須 在晚上參加傳統整復推拿課程,陪伴家人分擔復健辛勞,以 及接年幼子女放學下課,故無法擔任夜間職務。雙方協商後 ,逐將原告工作時間及勤務均自110年1月1日起,改至掃路 組報到,工作時間06:00至10:00、13:00至17:00。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0 號勞訴字第16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張清峯、張清雲、武氏秋 草。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附表D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丁○○自民國76年8月10日起受僱於訴外人新 鷹精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鷹公司),嗣於106年3月1日 改派至被告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業安全室 專員,嗣經升任為職業安全室課長。原告任職期間,於工作 上克盡己職,無工作不能勝任或違反工作規則之情形,詎被 告公司竟於112年1月31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 條第5款規定予以資遣,並於同日將原告勞工保險退保。被 告雖曾於000年00月間開始對原告進行績效提升,並告知如 無成效即資遣原告,惟原告就主管於績效提升指示之事項, 均已遵照指示完成,並於111年11月25日將完成工作之報告 呈報,可見原告主、客觀上均無怠於工作或不能完成工作之 情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38條職安法第37條就服法第33條 - 彰化地院·2024-03-19·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1 號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伍仟零陸拾壹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19·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2 號勞上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546條 - 臺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3 號勞訴字第39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欄或「應補發退休 金」欄所示金額,及自同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應補發舊制結清金」 欄或「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229條 - 臺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陳全趂 如附表一「應補發退休金差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高明輝其餘之訴駁回。 三、原告蔡天華、李進忠、陳懷湘、李銘錄之訴均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蔡天華負擔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李進忠 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陳懷湘負擔新臺幣壹仟陸佰陸 拾元、李銘錄負擔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免為假執行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林純龍、黃圳卿、張俊欽、 高明輝、陳全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3-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2,914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1,097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新台幣17,391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 894元,被告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7 2,914元、新臺幣51,0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 - 士林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5 號勞訴字第5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 貳元,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提撥勞退金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柒元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個人專戶內。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應給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新臺幣玖仟伍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203條民法第486條 - SCDV·2024-03-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勞訴字第38號 回復職務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2年6月5日起受僱於 上訴人擔任作業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27,500元。於 111年11月22日上午,因訴外人梁家祥挑釁被上訴人,雙方 進而發生衝突,上訴人突於事發2日後即同年月24日以被上 訴人違反上訴人訂立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82 條第2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然其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屬違法解僱,不生合法終 止契約之效力。故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7日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後,上訴人即應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103,295元,及自111年 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未依法給付之薪資12,833元, 合計116,128元。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第1項及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6,12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736條 - 高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6 號勞上字第10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25日受僱於被上訴 人擔任法務課長職務,並簽署受僱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 約),約定試用期3個月,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6萬元,詎 被上訴人未經考評程序,亦未告知具體事由,即於111年10 月31日以伊於試用期間經考核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1條第5款所定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 約。惟伊並無被上訴人所稱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上訴人 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有權利濫用之情,自不生效力。被上訴人 未經預告,違法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伊於111年11月2日以板 橋中正路郵局124號存證信函(下稱系爭存證信函)通知被上 訴人伊願繼續提供勞務,請恢復兩造間僱傭關係,惟被上訴 人拒絕受領勞務等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本文規 定,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並依系爭勞動契約之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應自111年11月1日起至伊復職前1日止, 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伊6萬元等語(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本 院減縮上訴聲明,見本院卷第249頁,逾上開請求部分,非 屬本院審理範圍,茲不贅敘)。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雄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小字第 49 號勞小字第49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30元,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5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3-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3 號勞簡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532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6,6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4,5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60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士林地院·2024-03-14·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1 號勞簡字第4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1,598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396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38萬1,59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