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新北地院·2024-04-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號勞簡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 PHDV·2024-04-0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 任街道清掃之臨時工,每日工作時間4小時,每小時時薪為 新台幣(下同)176元,工作期間原至112年12月31日止, 惟於112年4月1日遭被告解僱。被告明知原告有心智功能及 肢體障礙,本應依原告體力及工作能力,予以調派適宜之 職務,乃被告於112年2月13日指派原告清掃馬公市○○國小 西側之人行道,因一般人行道設置緣石高度為0.15公尺~0. 2公尺,與一般道路之路面有高低落差,而被告並未提供防 護設施,致原告獨自一人於該時、地從事清掃工作時,因 不慎踩空致身體正面倒向地面,因之受有腰脊椎挫傷、第 五腰椎第一薦椎狹窄、下背嚴重疼痛等傷害,爰依勞動基 準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等規 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醫療費3萬元、原領工資補償91520 元、職業災害失能補償3萬元或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5萬元 、精神慰撫金35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2152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 號勞上易字第7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財、張益豐、林 銘海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胡勝春、陳生永、黃添德、黎貴 財、張益豐、林銘海各就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各自如附表「上訴之利息期間」欄所示期間,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9所示之原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9「應補 發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編號1至9「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各以附 表一編號1至9「反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基隆地院·2024-03-2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萬1,132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萬2,24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12萬1,132元 、新臺幣24萬2,2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基隆地院·2024-03-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11 3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 肆仟壹佰捌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20條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呂忠壽應連帶給付原告利貝仁新臺幣肆拾壹萬 柒仟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呂忠壽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 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呂忠壽以新臺幣壹 拾肆萬元為原告利貝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2 號勞訴字第15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一、被告呂泓毅、乙○○應連帶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 零肆拾捌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呂泓毅、乙○○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三,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呂泓毅、乙○○以新臺幣壹拾 肆萬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小字第 82 號勞小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新北市樹林區麗寶國 際館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日班」保全,被告明知伊 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竟於112年4月17日以LINE文字訊息告 知伊,以因伊執勤期間使用手機,經系爭社區住戶向麗寶國 際館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反應,系爭管委會遂要求 被告更換保全人員,且系爭社區附近無其他職缺為由,將伊 調動至臺北市萬華區及桃園市龍潭區擔任「夜班」保全。惟 伊未經被告告知或警示上開行為會遭受調職處分,且伊換哨 時間一小時一次,亦有察看手機之必要性,被告未以其他如 書面警告等方式懲處,而直接將伊調職逾越相當性及比例原 則,且被告調動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 之1規定,未考量伊之居住地而提供交通費或住宿之必要協 助,亦未考量家中尚須繳納房貸及母親尚須扶養之因素,逕 要求伊於112年4月18日決定,伊考量被告未給予日夜班之緩 衝適應時間,且調職內容未符合原勞動條件,僅能被迫於11 2年4月18日簽下自願離職書,其離職原因欄亦載明「不願接 受調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SCDV·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2 號勞訴字第52號 給付報酬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賴鴻韻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參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陸 仟參佰元為原告賴鴻韻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334條 - SCDV·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零陸佰 肆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CTDM·2024-03-29·111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大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余宗杰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葉全義無罪。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34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貳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37 號勞簡字第37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一、確認本院民國112年7月5日112年度司執字第42022號執行命 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蕭順章對被告之薪資債權,於 新臺幣8,800元之範圍內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臺中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5 號勞簡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62元。 二、被告應提繳42,00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77,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6 號勞簡字第9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3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6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3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6 號勞訴字第266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66號 原 告 邱仕權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4,974元,及自民國1 06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 於113年1月5日縮減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192,5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7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85 號勞訴字第3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十四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仟 玖佰零壹元、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雲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 號勞訴字第29號 給付違約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盧束真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被 告 黃裕民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間曾因勞資爭議案件於民國112年2月14日經本院1 11年度勞專調字第35號成立調解,兩造間調解筆錄第3條約 定「聲請人(即本件被告)於收到第1項支票後,聲請人同 意不得再就兩造間勞動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向相對人(即 本件原告)或法院、行政機關主張任何法律上權利【包括民 事、刑事與行政責任(含行政檢舉)】,聲請人(即本件被 告)如有違反,願無條件給付伍拾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相 對人(即本件原告),如致相對人(即本件原告)受有損害 ,相對人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律師費及其他相關 費用之全部支出)」(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第3條約定),詎 被告竟於112年5月2日在與訴外人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磐鈦公司)間之臺灣屏東地方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9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已確定部分除外)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 臺幣1萬8450元、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5萬2056元本息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351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31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10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1,3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31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0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 號勞簡字第8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肉品處理人員, 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下稱系爭契約)。伊於 同年4月1日使用絞肉機器的過程,為將壓製完成的肉品自機 器上撥下來,不慎被運轉中之機器壓斷右側手部(下稱系爭 事故),受有「右手掌手指壓砸傷,大拇指、食指、中指近 端指骨開放性骨折,多處撕裂傷,右側食指肌腱及指掌關節 慢性沾黏攣縮」等職業傷害(下稱系爭傷害)。 ㈡兩造雖於111年11月1日就系爭契約及系爭事故於高雄市政府 勞工局(下稱勞工局)成立調解(下稱系爭調解),並經被 告給付伊155,775元完畢。然被告明知勞動法相關規定,且 於任職期間,就伊之勞保有高薪低報等情,卻藉伊不清楚職 災請領權益而與伊成立系爭調解,故以112年11月17日民事 陳報狀撤銷伊受詐欺所為簽立系爭調解之意思表示。 ㈢是被告僅給付伊111年4月至10月之部分工資補償,然未給付 伊111年11月至112年7月之工資補償共288,000元,故依勞動 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2 號勞簡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3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92,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嘉義地院·2024-03-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鈞富新台幣(下同)94,085元,及自民國 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羅湘涵73,317元,及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94,085元、73 ,317元為原告張鈞富、羅湘涵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基隆地院·2024-03-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賴明燦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李翊瑄 吳婉韻 王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國家高考及格至被告公司工作至 112年6月29日。被告民營化後,原告仍留任在被告公司,迄 至起訴時止,在被告公司擔任保險理賠部管理師。110年因 疫情關係,運價大漲,被告公司因而大賺新臺幣(下同)3, 336.87億元,稅後淨利1652.69億元。被告公司董事會、股 東會遂決議發放每位員工獎金及紅利平均約21個月即250萬 元。而原告為111年度全年在職之岸勤人員,依被告公司111 年度股東常會報告事項第三案說明及111年7月25日工商時報 之報導,原告依岸勤從業人員年度績效獎金辦法(下稱績效 獎金辦法),應可獲發約250萬元之獎金及紅利。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