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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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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勞訴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363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交付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果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147,363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1條 - 嘉義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 為原告預供擔保新臺幣伍萬陸仟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屏東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 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 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顏子涵即進吉汽車保養如以 新臺幣陸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橋頭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各給付原告乙○○、丙○○、丁○○如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113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繳如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原告乙○○、丙○○、丁○○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總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然於被告各以附表二「應提撥勞工退休金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9 號勞訴字第49號 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9號 原 告 李賢學 賴昭典 被 告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y Sweeney(韋麗)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游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僱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賢學、賴昭典各負擔百分之89、百分之11。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由劉意中變更為Mary Sweeney(韋麗), 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亦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卷○000-000頁),並續行訴訟,核無不合。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李賢學(下與賴昭典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時則 逕稱其名)自民國104年起,擔任被告觀音廠之環保區製程 工程師,且為製程危害分析(Process Hazard Analysis,P HA)小組之副召集人、新化學品引進審核化學師、觀音廠化 學品交互反應表之創製與維護人,受有多項安全相關專業訓 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1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05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3,4 31元(第一項)、新臺幣505元(第二項)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二「應給付金額」 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97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5,97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確認考績無效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於民國91年6月25日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擔任表面處理 作業員,原告歷年表現多為甲等,原告於112年1月17日因遭 主管蔡裕昌誣陷動作慢、對主管不敬等情事,而與蔡裕昌發 生爭執,蔡裕昌因此懷恨在心,竟泛稱原告每月績效評核分 數偏低,而將原告112年之考績評定為乙等(下稱系爭考績 ),因系爭考績並無就評核得分提出相關計算之依據,原告 並無缺勤、犯錯處分或減效之違失,卻與另三名請假過多之 同事並列乙等,此評核結果有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禁止 恣意裁量原則,亦未給予原告任何陳述意見之正當法律程序 ,應屬無效等語,爰請求確認系爭考績核定行為無效,並聲 明:確認系爭考績無效。 二、被告辯以: 被告基於經營需求及永續經營之目的,設定獎懲、考核標準 ,為雇主人事權之核心領域,應予尊重。被告係依據公司制 訂之「考核辦法」為之,係由課長蔡裕昌評核後,再經廠長 林志明核定,是原告之年終考核成績分數為74分,落在60至 74分間,故評為乙等,並無不公。
#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萬叄仟壹佰叁拾 壹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民法第482條 - 臺中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保未投保或低報,雇主賠 46,058 元加 77% 訴訟費負擔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58元,及自113年5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058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民法第184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93 號勞訴字第49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 芊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參拾伍 元,及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被告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起、被告禾芊有限公司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五 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禾芊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捌拾參萬 捌仟捌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7條 - 臺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附 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花蓮地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勞訴字第15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何家慧新臺幣95,90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苗家新臺幣71,871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何家慧負擔百分之62、原告陳苗家負擔百分之9 ,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909元為原告何家 慧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871元為原告陳苗 家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9-3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2 號勞上字第4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薪資超過新臺幣44萬4897元, 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9月1日起至被上訴人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10日應給付被上 訴人新臺幣3萬8170元,及分別自上開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及命上訴人超過提繳新臺幣3萬6500 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3 18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被上訴人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 ,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7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勞訴字第78號 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8號 原 告 王志明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段奇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0年5月16日受僱於被告,並於110年3月1日起擔任 一般工程監,112年1月開始之敘薪等級為12等3級,月薪為 新臺幣(下同)97,419元,約定被告應按月於當月14日給薪 (下稱系爭契約)。伊因需照顧父親且個人腰椎、頸椎需開 刀治療,故向被告申請自112年3月1日起留職停薪至114年2 月28日止,業經被告核准。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563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7,56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之總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及其中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 金額,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積欠 工資(112年10月)」、「本院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 「本院認得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 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記載「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何瑞軒、王香文、吳證榞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1「被告 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4 號勞訴字第6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萬捌仟 伍佰元、貳拾壹萬伍仟零陸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彰化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自國外招募、引進之越南籍移工,自 民國110年3月1日起至112年7月12日受僱於被告擔任產線作 業員,約定薪資為當年度基本工資,然被告薪資單所記載之 「本薪」未達基本工資,合計短付151,040元。又被告於計 算加班費時,未將屬於工資性質之職務津貼、移工津貼及伙 食津貼計入工資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致分別短少給付 加班費29,786元、10,255元、15,429元(合計短少加班費55 ,470元)。因被告未依法給付工資及加班費,原告自得依勞 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規定,不經 預告終止兩造間僱傭關係,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第17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82,081元(依原告上述項目及金 額加總後為288,591元,惟請求321,385元)。為此,爰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1,38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6 號勞訴字第29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96號 原 告 陳威志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美津 被 告 林憲一即東生托運行 東生貨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國強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7年8月25日起受僱於林憲一擔任貨櫃車司機, 林憲一陸續成立東生托運行(獨資)及設立東生貨櫃有限公 司(下稱東生公司)(以下合稱被告),負責人均為林憲一 ,管理人事、薪資、公司營運等,被告東生托運行與被告東 生公司均從事貨櫃運輸業,兩者具實體同一性,均為原告之 雇主,薪資按運輸趟次計薪,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 工作出勤時間依林憲一指示到貨櫃站運送貨物,迄至最後指 示送達處時間,休息時間為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請假需 告知被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5 號勞訴字第30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305號 原 告 飛龍廣告企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瑄 訴訟代理人 李俊學 董俞伯律師 被 告 林允文 呂宜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美娟律師 被 告 高淑國 潘銘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規定。被 告潘銘順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負責坐落臺中市太平區之訴外人喬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喬立公司)「Q CITY」建案(下稱系爭建案)之 全案銷售業務,並交由被告林允文為系爭建案銷售中心之專 案經理、被告呂宜錚為銷售跑單人員、被告高淑國、潘銘順 為銷售人員。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2 號勞小字第22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 訴訟代理人 鄭閩伃 訴訟代理人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洪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 臺中火力發電廠(下稱系爭臺中電廠)承攬消防維護勞務工 作(下稱系爭承攬契約),兩造則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簽立 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被告受僱原告,並派駐臺 中電廠消防巡查隊負責消防維護工作(下稱系爭工作),期 間自112年5月9日起至113年5月31日止,約定被告薪資每月 新臺幣(下同)42,000元,另系爭契約第6條第3項並約定: 契約期間未滿,任一方無故提前解約,應賠償對方2個月薪 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47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6,53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7,911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4,44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1 號勞簡字第91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萬3,4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萬3,4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4 號勞簡字第7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91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0,98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38,89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北地院·2024-09-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08 號勞訴字第40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 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職安法第39條民法第486條 - 臺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40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8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14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