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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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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5 號勞上字第5號 給付工資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台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貳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上訴及其餘變更、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 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一「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屏東地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萬6,19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萬6,19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4-04-09·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7 號勞上易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一「給付金額本息」欄所 示金額本息,及各提繳如附表一「提繳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上訴人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三、變更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被上 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4-08·112 年度 勞小上字第 12 號勞小上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3條 - 臺南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0 號勞訴字第50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96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6,23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663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原告 負擔新臺幣18,216元。 五、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370, 962元、新臺幣56,2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高雄地院·2024-04-03·112 年度 勞簡字第 50 號勞簡字第5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88年4月6日起,任職於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安泰人壽)擔任行銷專員,嗣安 泰人壽與被告合併,由被告概括承受,伊於112年4月25日自 請退休。 ㈡被告依約應就伊之舊制年資給付伊退休金保障(優惠專案L1 )新臺幣(下同)421,759元【計算式:32,443元(凍結擇 優工資)×13(基數)=421,759元】,然被告僅給付A2安泰 退休金規程35,139元,故依兩造約定、勞動基準法(下稱勞 基法)第55條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差額386,620元【計算式 :421,759元-35,139元=386,620元】,至被告公司制度就業 務實收保費的2%提撥為A1特別公積金,僅為福利,而非舊制 退休金。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6,62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士林地院·2024-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2 號勞訴字第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224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1,59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870元,其中新臺幣5,837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新臺幣230, 224元、新臺幣31,59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4-04-0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9 號勞簡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萬玖仟壹佰柒拾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486條 - 基隆地院·2024-03-2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萬1,132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4萬2,244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12萬1,132元 、新臺幣24萬2,24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8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參 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0 號勞訴字第7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小字第 82 號勞小字第8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新北市樹林區麗寶國 際館社區(下稱系爭社區)擔任「日班」保全,被告明知伊 居住於新北市三峽區,竟於112年4月17日以LINE文字訊息告 知伊,以因伊執勤期間使用手機,經系爭社區住戶向麗寶國 際館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反應,系爭管委會遂要求 被告更換保全人員,且系爭社區附近無其他職缺為由,將伊 調動至臺北市萬華區及桃園市龍潭區擔任「夜班」保全。惟 伊未經被告告知或警示上開行為會遭受調職處分,且伊換哨 時間一小時一次,亦有察看手機之必要性,被告未以其他如 書面警告等方式懲處,而直接將伊調職逾越相當性及比例原 則,且被告調動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0條 之1規定,未考量伊之居住地而提供交通費或住宿之必要協 助,亦未考量家中尚須繳納房貸及母親尚須扶養之因素,逕 要求伊於112年4月18日決定,伊考量被告未給予日夜班之緩 衝適應時間,且調職內容未符合原勞動條件,僅能被迫於11 2年4月18日簽下自願離職書,其離職原因欄亦載明「不願接 受調職」。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04 號勞訴字第20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 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零玖拾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貳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6條民法第334條 - 臺中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25 號勞簡字第1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662元。 二、被告應提繳42,005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3%,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77,66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壹拾柒元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84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6 號勞簡字第9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壹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0 號勞訴字第24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36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5,67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1,73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臺北地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85 號勞訴字第38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月十四月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七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各以新臺幣肆仟 玖佰零壹元、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陸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3-29·111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判決(已確定部分除外)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新 臺幣1萬8450元、失業給付差額新臺幣5萬2056元本息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3-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勞簡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1,351元,及自民國112年 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31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4/10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71,3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31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0條民法第184條 - 嘉義地院·2024-03-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鈞富新台幣(下同)94,085元,及自民國 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羅湘涵73,317元,及自113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77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94,085元、73 ,317元為原告張鈞富、羅湘涵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臺中地院·2024-03-2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65 號勞訴字第265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867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將新臺幣96,431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1,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29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39條勞基法第38條 - 桃園地院·2024-03-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3,26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2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4-03-2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3,565元,及其中新臺幣290,625元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其餘新臺幣2,940元自民國111年9 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74,85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6%,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293,56 5元、新臺幣74,85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七、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48條 - 臺北地院·2024-03-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2 號勞訴字第3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十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如附表「應提撥 金額」欄所示)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 壹萬參仟玖佰捌拾參元、新臺幣壹萬零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59條 - 嘉義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 號勞小字第3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0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267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游祥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4,236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7,被告游祥安負擔百分之 26,餘由原告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5,26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02,000元供擔保後,得對 被告游祥安假執行,但被告游祥安如以新臺幣3,004,236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 - 臺中地院·2024-03-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佳君新臺幣179,032元、原告陳雅芳新臺幣153 ,319元,及均自民國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原告林佳君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林佳君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依序以新臺幣179,032元 、新臺幣153,319元為原告林佳君、原告陳雅芳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