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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81 號勞簡字第81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中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914元,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61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6,52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彰化地院·2024-04-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績效獎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二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陸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原判決關於駁回徐張月英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 判均廢棄。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徐張月英新台幣壹萬壹 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徐張月英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 有限公司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 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徐張月英負擔。
#加班費#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4-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6 號勞訴字第116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4萬7,882元。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6,530元,由被告負擔3/4,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萬7,882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嘉義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范文幸(Pham van hanh ) 原 告 陳氏玉(Tran thi ngoc)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金地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文幸:新臺幣(下同)2,573,273元;原告 陳氏玉:1,095,244元,及自起訴狀送逹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 - 新北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41 號勞訴字第241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陸拾玖萬參仟貳佰陸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堂新臺幣2,13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俊緯負擔53%,原告林俊堂負擔46%;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1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被告經 營之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下稱太平球場)擔任桿弟,並於 111年8月25日退休,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39,530元。原告雖加入同心桿弟管理委員會(下稱桿弟管 委會),然桿弟管委會之運作實質上受被告指揮監督,且須 配合被告排班並於現場待命。被告於111年5月31日以後即未 安排原告工作,原告於同年6月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卻稱原 告係桿弟管委會之會員,非被告之員工,原告遂於111年7月 25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第29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仍願繼續 提供勞務,被告則於同年8月1日以臺中大隆路郵局第490號 存證信函否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任職期間之10 6年11月至111年5月,被告每月自原告工資中無故扣取5%及3 %之金額,合計為173,932元,被告應返還予原告;原告依法 自請退休,被告迄未給付原告退休金1,778,85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上字第 30 號勞上字第3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上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 退休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參拾貳元,及自 各期當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玖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 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或退休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玖佰 零捌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本判決第二至四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就各期給付如於假執 行程序實施前,以上開主文命給付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嘉義地院·2024-04-22·112 年度 勞簡字第 29 號勞簡字第2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沈明誼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廖福正律師 吳志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 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 事判決闡釋: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 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内;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 - 南投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 號勞訴字第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萬0,026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17萬3,342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如被告以52萬0,026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3 號勞簡字第63號 給付違約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71條 - 臺南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924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889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其餘訴 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92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4-17·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勞上更一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臺幣3,115,751元本息部分,及 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 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負擔百分之45,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9條 - 高雄地院·2024-04-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0 號勞訴字第30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各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3,177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如附表「應補發金 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55條 - SCDV·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肆拾元至原告甲○○之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零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拾陸元至原告乙○○之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捌 佰參拾元為原告甲○○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肆 拾元為原告甲○○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捌 佰零捌元為原告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壹 拾陸元為原告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0條 - 新北地院·2024-04-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8 號勞訴字第23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零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柒佰參拾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終止事由: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 1款)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五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壹 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民法第123條 - 臺北地院·2024-04-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至原告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陸 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零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4 號勞訴字第23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彰化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10 號勞訴字第21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參卷一第202至213頁): 違紀行為項目 編號 違紀時點(民國) 被告主張之違紀行為 被告主張原告違反之工作規則 懲處種類 備註 一、變更銷售組合 1 111年2月12日 受理用戶許淑華申辦門號0000-000000;促案Q8385 5G極速升等(新麻吉限定)購機方案,搭配終端iPhone13 Pro(128G),實際卻拿出OPPO手機,亦未交付。 人員獎懲作業準則(第十版)第參條第二項第㈣款第3目之⑾「業務處理發生重大錯誤者」、⒀「其他不良行為合於記小過者」; 自控通路銷售違紀行為懲處辦法C04:變更銷售組合(例如:用戶申辦機型與實拿機型不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臺北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91 號勞訴字第391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柒佰貳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541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 臺南地院·2024-04-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112年5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其中新臺幣陸佰陸拾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 貳拾貳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04-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61 號勞訴字第161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賴曉淳 被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官翰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10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顧客服務員,工 作内容為門市銷售,工作地點位於高雄市○○區○○路0號即被 告之明哲分店(下稱明哲店),每月工資約新台幣(下同)9, 435元至21,702元不等。原告於111年1月9日晚間22時46分至 被告之察哈爾分店(下稱察哈爾店)消費,結帳時指責店員對 於優惠折扣不甚熟悉,惟幾個禮拜後,原告竟從任職公司的 林姓店長處得知,訴外人即察哈爾店某位正職員工將當日消 費之事告訴她,並透漏原告平常於該店的消費細節、與藥師 的關係等個資,故原告以顧客及員工身分不斷對被告申訴, 然皆遭被告冷處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臺中地院·2024-04-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3 號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章希聖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劉守書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止任職於被告, 擔任設計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8時(午休時 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晚間休息時間為下午6時至7時) ,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巷0號2樓,約定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尚未加計測繪獎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 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3條 - 新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15 號勞簡字第11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 元。 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應提繳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貳拾萬壹仟零捌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陳世諺即茂盛水果行如以新臺幣 參萬參仟壹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 求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勞 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113年2月1日勞動調解程序期日追加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本院卷16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109年4月6日起至同年6月10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傳播 小姐,正常工時為晚間11時至翌日凌晨5時,約定薪資為按 件計酬,即每檯1,200元,由被告抽成300元,原告分得900 元,每日結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 - 臺北地院·2024-04-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8 號勞訴字第22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之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回復 原告原正式教師職位。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6日 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薪資。 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繳如附表 四所示提撥儲金至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已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 附表四月薪薪資欄、學校退撫儲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