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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4-05-1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1 號勞上易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吳逢睿、陳榮周、黃仁澤、謝賢璨、郭茂村 、朱銀貴後開第二至七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吳逢睿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榮周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 捌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六月三十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黃仁澤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八月十 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謝賢燦新臺幣壹拾肆萬參千 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七月三 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郭茂村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年一月三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朱銀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 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一二年二月十五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屏東地院·2024-05-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5,560元,及自民國112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5, 5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 - 臺南地院·2024-05-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應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均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非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免假執行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就該部分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9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七「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七「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2 ,原告戊○○、己○○各負擔百分之1,原告乙○○、丙○○、辛○○ 、庚○○共同負擔百分之1。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七「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4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2,01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33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各以新臺幣254,435元(第二項)、新臺幣15,330元(第 四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TPDM·2024-05-15·110 年度 勞安訴字第 1 號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
翁珮雯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並 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 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張惠純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 黃思銘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 緩刑期間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 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王聖傑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迪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違反 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規定,致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罪 ,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練台生及陳思宏就附表二編號1、5、7、10至14、17、19至21、2 9、32至34、36、39至40、42、46至47、49至50、53至54、60、6 7所示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均不受理。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4 號勞上易字第3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上訴駁回。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受僱於上訴人,兩 造間勞動契約已於111年2月24日終止,惟上訴人拒不給付自 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止之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下稱 未休工資)合計新臺幣(下同)9343元。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9343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審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部分,未據上訴 ,未繫屬本院,不另贅述)。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 貳、上訴人則以:伊先後於110年6月、111年1月給付被上訴人未 休工資5000元、7000元,業經其在工資清冊上簽收,並無積 欠未休工資9343元。被上訴人之請求為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上易字第 5 號勞上易字第5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及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一0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肆元至上訴人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 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53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8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 幣28,8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05-15·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8 號勞簡字第68號 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萬3,211元及自112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5,餘由原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1萬3,211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勞基法第24條 - 臺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5 號勞簡上字第25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給付逾新臺幣貳拾 參萬貳仟參佰肆拾伍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宣告,暨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其餘上訴及甲○○之上訴均駁回。 四、社團法人臺北市湖南同鄉會應給付甲○○就新臺幣貳拾參萬貳 仟參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甲○○其餘追加之訴駁回。 六、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社團法人臺北市 湖南同鄉會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由甲○○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雲林地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楨賀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被 告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蔡明翰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⒈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 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2,3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即每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一第293頁),嗣於112年10月6日具狀請求員工酬勞, 追加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本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408條 - TPHM·2024-05-14·112 年度 勞安上訴字第 3 號勞安上訴字第3號 過失致死等
一、原判決關於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蔡維哲、蘇眞眞部分均 撤銷。 二、暐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之 違反應有防止危害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規定,致生死亡之 職業災害罪,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三、蔡維哲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四、蘇眞眞無罪。 五、其他(陳仕誼、林志銘部分)上訴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40條職安法第2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05-14·112 年度 勞上字第 4 號勞上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6條 - 雲林地院·2024-05-13·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2日起受僱於上 訴人,從事養鴨場工作人員,每月薪資為薪水新台幣(下同 )30,000元、保險補助2,000元,共32,000元。然上訴人於 同年10月2日以電話通知被上訴人自同年10月3日起不必再來 工作,顯屬違法終止僱傭關係,被上訴人便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 ,又上訴人尚未給付被上訴人預告工資10,670元、資遣費6, 672元、加班費90,953元,合計金額為108,295元。爰依兩造 間之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預告工資10,670元、 資遣費13,344元及假日加班費90,533元,合計114,967元, 及起訴狀繕本送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等語。 二、上訴人於原審抗辯:兩造間並無勞動契約存在,而係委任關 係,被上訴人稱要向上訴人學習養鴨,上訴人才讓被上訴人 留在養鴨場,並說好只養一批鴨,時間約4個半月,被上訴 人僅自111年5月初工作到同年8月20日,被上訴人一日勞動 時長約3小時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5-13·112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1 號勞再易字第11號 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 對本院109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經查,原確定判決關於判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 被告郭序泰、林世豐、周鴻俊(下分稱其名,合稱再審被告 )各新臺幣(下同)31萬7036元、82萬6011元(14萬6436元 +67萬9575元)、31萬5338元(按上述金額合計未逾150萬元 )之部分,因再審原告不得上訴而確定,又原確定判決於民 國112年9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13、215頁),嗣再審原告於同年10月4日向本院 提起再審之訴,有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揆 諸上開規定,未逾30日不變期間,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程序上合法,先予敘明【另關於郭序泰就其敗訴部分於法定 期間提起第三審上訴部分,非本件審理之範圍,下不贅述】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新北地院·2024-05-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1 號勞小字第21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521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4,253元應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其中新臺幣2萬9,268元應自民國111年6月3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萬3,521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其中參拾 陸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其中壹拾萬貳仟玖佰參 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玖 佰參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29條 - 臺南地院·2024-05-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 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於11 0年11月3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11055042000號函 解散登記,並選任被告公司負責人楊壹翔擔任清算人等情, 有被告公司110年度清算申報書暨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卷一第23頁;卷 二第53-56頁),揆諸前揭規定,爰列楊壹翔為被告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8年4月1日起受雇於被告公司,先後擔任其設櫃 於臺南市新光三越、高雄夢時代廣場、南紡購物中心之櫃位 銷售人員,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 - 高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98 號勞上字第9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民國(下同)88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上訴 人,自92年11月11日起擔任智財技轉處特殊技能助理,自10 8年起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6萬4844元。伊於106年下半 年起負責應用科學研究中心(下稱應科中心),地球科學研 究所(下稱地科所)、數學研究所(下稱數學所)、語言學 研究所(下稱語言所)之技轉業務,伊自108年12月5日起至 109年6月3日止之請假,因請假系統對於補登或修改請假記 錄有時間限制,被上訴人於修改期限屆至後始要求伊補正, 伊未能補正請假手續不可歸責於伊;伊於109年9月25日參加 被上訴人院內研討會,並無擅離工作崗位;被上訴人於109 年11月間要求伊簽署保密同意書,因其內容有不明確之處, 伊向被上訴人提出疑慮及建議,惟被上訴人均不予理會,並 非伊無故拒絕簽署保密同意書;伊對於處理被上訴人與訴外 人即美商Remote soft,Inc.(下稱RS公司)間股票註銷事宜 ,並無態度消極致嚴重拖延之情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院·2024-05-10·112 年度 勞上字第 66 號勞上字第66號 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等
一、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應更正及減縮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 民國111年3月22日起不存在」。 二、原判決關於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1年3月22日起至 民國111年3月27日止不存在部分;㈡駁回上訴人後開第四項 之反訴部分;㈢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三、上開㈠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本訴駁回。 四、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6萬3192元,及自民國111年8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其餘上訴駁回。 六、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除減縮部分外),由被上訴 人負擔1%,餘由上訴人負擔;關於反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 擔3%,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92條 - 嘉義地院·2024-05-09·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下同)10,604元,其中5,942元由原告劉家瑞 負擔,其餘由原告江元瑋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70條 - 基隆地院·2024-05-09·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 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陸 拾玖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陸佰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5-0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號勞訴字第19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7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3,8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 提繳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59 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5-09·112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2 號勞訴更一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54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2,1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5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於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每期新臺幣36,000元、新臺幣2,17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5-08·110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工資等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以蘭 梁玲珠 李翠玉 林玉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臺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 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 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 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北地院·2024-05-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勞訴字第97號 給付結清退休金差額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 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以如附表「應補發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高雄地院·2024-05-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自112年12月31日至113年8月31日期間之勞動契 約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4萬5,428元。 三、被告於113年2月至同年0月間,應於每月翌月10日給付原告3 萬8,836元。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2、3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4萬5,4 28元、應給付之金額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 - 新北地院·2024-05-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北地院·2024-05-07·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53 號勞訴字第15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153號 原 告 戴芝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東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喬信 訴訟代理人 楊時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透過1111人力銀行網站自民國109年2月7日起而受僱於被 告擔任理貨人員,工作地點在被告廠區(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工作內容為將被告之物流商品為裝卸、搬運、堆 疊、歸位上架及環境清潔等,雙方約定時薪新台幣(下同)15 8元,工作時間為每週上班5日、自每日上午8點多至下午1點 多。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4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