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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CHM·2025-01-22·113 年度 勞安上更一字第 1 號勞安上更一字第1號 過失致死
原判決關於黃健保部分撤銷。 黃健保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緣游章(原審另行審結)為昇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昇 明營造公司)負責人,其於民國108年間,向林謝00承攬位 於彰化縣○○市○○路0段00巷00號建築物新建工程並擔任工地 負責人,聘請游世全(原審另行審結)擔任工地主任,並將 板模工程轉包給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健保擔任負責 人之彥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彥0公司)承攬,被告再將拆 除板模工作轉發包給何建興(業經判刑確定)承攬,何建興 僱用被害人蔡00在該工地拆除板模。游章、游世全在上開住 宅興建期間,本應負責工地安全維護業務,對勞工確實施以 適當之安全教育,對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 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對於高度2公尺以 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 於該處設置安全網、高度足夠的施工架工作台、寬度足夠的 鷹架踏板等防護設備,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及此,未在該建築工地高度3.4公尺以上之施工架工作 台(即鷹架)設置安全網、高度足夠的第3層施工架工作台 、寬度足夠的鷹架踏板;
#加班費#職業災害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7 號勞上易字第37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11年6月6日起任職於上訴人(原 審被告曾文宗、曾中山為上訴人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 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具有決定權力之人),執行曾文宗交 辦有關銷售推動及一般性工作,每月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54,000元,112年起調整為每月56,000元;任職期間,上訴 人違反勞工法令未給付加班費,亦未給予特別休假及未提繳 退休金,伊於112年10月13日以LINE通知上訴人,依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终止兩造間勞 動契約,爰請求上訴人提撥退休金101,982元至伊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及給付: 如原判決附件(下稱附件)1所示休息日出勤加班費187,902 元;如附件2所示例假及補休日出勤加班費247,845元;如附 件3所示國定假日出勤加班費77,320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 7,340元;資遣費79,333元;颱風假出勤加班費18,670元; 病假溢扣薪資1,867元;溢扣二代健保費15,371元;積欠112 年10月工資22,40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22·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9 號勞上易字第4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吳太猛 吳功明 陳信福 曾桂樑 張春木 吳三全 陳敏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1月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於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乙欄 所示「退撫起算日」受僱上訴人任職大林發電廠,職稱各為 儀器修造員、機械裝修員,皆兼任領班管理職務,屬勞動基 準法(下稱勞基法)之勞工,上訴人每月另發給領班加給, 符合勞務對價性屬經常性給與之工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1-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伊為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保全公司)總務 部專員,而被告擔任新光保全公司之人資長,並於民國113 年1月起兼任總務部協理,然其於上任後,多次利用職務之 便,對原告進行針對性、歧視性之壓迫致原告情緒低落、失 眠、憂鬱、自律神經失調,而前往身心科就診。嗣被告未經 原告同意,多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9條之規定 ,將原告個人請假訊息、醫療健康狀況之隱私資料洩漏予第 三人即職護陳怡儒,致原告之隱私權受有嚴重侵害,且利用 職權於訴訟中提出持續侵害伊隱私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二、被告則以: 伊因管理部門眾多,為快速了解每位員工之工作內容,遂要 求轄下員工均須撰擬工作日誌,惟原告撰擬內容多有敷衍之 處,被告遂叮嚀新光保全公司總務部之主管提醒原告填寫工 作日誌。
#加班費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39 號勞簡字第139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至原告之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陸拾 捌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貳拾陸元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5-01-2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43 號勞訴字第243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243號 原 告 沈昱廷 黃于飛 鍾志強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3人自附表1所示之時間受雇被告,均擔 任大客車駕駛,並簽訂如附表1所示之勞動契約,任職期間 因被告公司未依勞基法規定,發給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被告 公司規定原告需於每日第一趟發車時間應提早20分鐘前到停 車場,依序進行刷卡登載出勤時間,再由調度員進行酒測及 是否服用嗜睡藥物,如無服用及蓋上檢測章並手寫紀錄檢查 時間;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SCDV·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 - 臺北地院·2025-01-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7 號勞訴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蕭宇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蕭宇成負擔百分之一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惟如被告蕭宇成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職業災害性平法第29條性平法第12條性平法第27條 - 苗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勞訴字第3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其中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肆佰零 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37條 - 苗栗地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0 號勞訴字第4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黃玉珍 訴訟代理人 廖宏文律師 被 告 亞洲瑞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 、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公司之主事 務所雖設於臺北市松山區,然原告主張伊勞務提供地在被告 公司設於苗栗縣○○鄉○○路0號之1之銅鑼廠址,並提出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27頁),此亦為被告所不爭執 ,是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技術 員,約定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萬747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63條 - 高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0 號勞上易字第40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 - 高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3 號勞上字第13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90條 - 高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上字第 64 號勞上字第64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楊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4 號勞上更一字第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甲○○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 之聲請,暨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二、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甲○○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 仟柒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甲○○其餘上訴駁回。 四、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駁回。 五、關於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費用由中鋼運通股份 有限公司負擔。第一審及關於甲○○上訴部分暨發回前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十八,餘 由甲○○負擔。 六、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肆仟柒佰壹拾貳元為甲○○預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 - 桃園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業務獎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郭曜誠 施妘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晉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 邱暄予律師 複代理人 田芳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務獎金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 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定有明文。經查,原告郭曜 誠、施芸蓁(下各稱郭曜誠、施芸蓁,合稱原告2人)起訴 聲明本係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其等新臺幣(下同)655,11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112年度勞專調字第249號卷〈下稱勞專 調卷〉第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 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 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6條 - 臺中地院·2025-01-17·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20 號勞訴字第22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246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19,24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9 號勞訴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萬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萬7,45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2%,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7萬6,45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4 號勞訴字第24號 給付薪資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而前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春明,嗣於民國11 4年1月6日變更為賴穎,並經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 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及民 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51、353頁),是 被告法定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聲明承受訴訟,核與 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第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71條 - 臺南地院·2025-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返還薪資差額
原告之訴及原告黃文彬、吳政達、謝鎮鍾、林佑祥、周明清假執 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按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 - 基隆地院·2025-01-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400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撤回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 負擔百分之7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基隆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如以新臺 幣72,4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屏東地院·2025-01-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73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萬8,502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3,238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76條 - 桃園地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0 號勞訴字第80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乙○○、丁○○各負擔百分之42、百分之58。 事實及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桃園地院·2025-01-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2 號勞簡字第52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17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8,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7,175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1 號勞訴字第9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2年8月1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行 銷企劃主任,辦公地點在被告之臺北辦事處,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5萬元。原告到職後均盡心盡力、表現良好、認真 負責,雖任職之初還在摸索工作內容,但均努力探詢主管之 標準、配合主管之要求,故3個月試用期滿後,獲得繼續任 用。然被告突於112年12月19日透過訴外人即原告主管賴秀 珊向原告表示於112年12月31日終止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拒 絕原告提供勞務。原告聞言立即向賴秀珊表示沒有離職之念 頭,且隔天仍有持續到公司上班,後續亦持不願兩造協調破 裂局勢之想法,均在家待命,自無同意資遺之意思。且賴秀 珊既未告知資遣之法律依據及事由,原告要如何與之達成合 意?況被告並未提出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資遣條件,殊難想像 有何勞工會甘願與被告「合意資遣」。又被告於112年12月1 9日並未明示終止僱傭契約之事由及法令依據,即毫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53條 - 桃園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1 號勞訴字第14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1,44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3,393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42 1,443元及新臺幣23,3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69,576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83,215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甲○○、乙○○(離職 原因勾選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69,576 元、183,215元為原告甲○○、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92 號勞訴字第1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張靜玫、楊盛欽、黃明慧、施怡旬及張登凱 如附表一第⑷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7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提撥如附表二第⑴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張靜玫、楊盛 欽、黃明慧、施怡旬及張登凱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分別以如附表二第⑵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1-14·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47 號勞上字第147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請求及訴訟費用部分(除 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五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1-1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2 號勞上字第2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㈠駁回廖振倫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 ;㈡命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逾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玖拾玖元 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與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之裁判,均廢棄。 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應再給付廖振倫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壹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㈡部分,廖振倫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陽明大廈管理委員會 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廖振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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