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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5-04-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2 號勞訴字第20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基 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4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153條 - 士林地院·2025-04-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7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389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239,701元、 新臺幣6,3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 - SCDV·2025-04-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勞訴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仍 屬存在,為被告所否認,是兩造間僱傭契約法律關係是否存 在,即有爭執而不明確,則原告主觀上自認為其在法律上之 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致其在私法上之地位受有不安狀態 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乃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 訴請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法律關係存在,即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程序上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被告公司中區 行銷處娛樂表演部(下稱表演部)副協理,約定月薪新臺幣 (下同)80,000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35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4-21·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賴瑜華即華之園迷你石頭火鍋 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律師 被上訴人 陳紫涵 訴訟代理人 周雪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4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起,受僱於上 訴人擔任廚房火鍋食材料理工作(下稱系爭勞動契約)。上 訴人未為被上訴人投保勞、健保,遲至110年11月22日始投 保就業保險。上訴人前開行為違反勞工法令,經被上訴人於 111年6月22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被上訴人任職期間於109年2月1日前 每月休2日,隔週之週一休息;自109年2月1日後,每月休4 日,每週週一休息,未曾休過特別休假及國定假日。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元至原告於勞動部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貳 萬柒仟陸佰元、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 - SCDV·2025-04-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128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6,1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7條 - 桃園地院·2025-04-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給付退休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11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並於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且選擇退休金舊制,而於112年1月30日屆齡退休。然而被告 所核發退休金5,901,459元(包括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為1 ,523,070元及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為4,378,389元),並 未按照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精神,致使原告所領取之上開退休 金甚至低於相同條件下而年資較短之其他職員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額。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3 號勞訴字第21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5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2,5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126條 - 臺北地院·2025-04-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8 號勞訴字第1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參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條 - 嘉義地院·2025-04-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 - 新北地院·2025-04-1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3 號勞簡字第9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貳佰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貳仟零捌拾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新北地院·2025-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0 號勞訴字第130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35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3 號勞訴字第13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並交付載有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 號、職務內容、到職日期,暨記載離職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2 日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惟被告以新臺幣1,28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5 號勞上更一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本金及自民國一○九年八 月十七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 ○九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四 十,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 - 高雄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廖明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伯卿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畢業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具該校電 腦科學碩士、語言學碩士雙學位,擁有資訊等相關學識與技 術,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任職於被告公司高 雄辦公室,持續擔任工程師、資深工程師近14年,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42,950元,主要負責「紳士冒險」後端資深 工程師工作。然自111年起,被告主管等人不滿原告年紀漸 長,不善交際,且任職遊戲產業公司卻不以遊戲為樂等,對 原告工作百般挑剔;被告於112年9月1日無端以原告「違反 技術人員作業準則,造成公司營運缺失」為由,依被告「內 部獎懲辦法」記原告申誡1次並予以扣薪2,000元之懲處,然 被告並未訂定「技術人員作業準則」,被告主管人員亦自承 原告並未造成被告實質損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3,80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勞訴字第12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銘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慈憶律師 被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0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人員,自108年起擔任業務主管,至113年5月31日離職。原 告擔任業務主管期間,其業務部門112年度第一季、第二季 、第四季)業績均達被告發布之「商用總處營業人員獎勵辦 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之單位主管獎勵金達成標準,且 112年全年度業績達成率105%,被告已給付原告112年度業績 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2,976,098元,另20%(744,025元 )保留未發放,應該在113年發放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然 被告拒不發放業績獎勵金744,025元,且被告於113年4月中 通知原告,將於4月底發布輪調公告,將原告調動至子公司 ,負責售後服務。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0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648元,及其中新臺幣144,115元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6,533元自民國114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2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0,6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6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 - 新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離職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林鈺琮 訴訟代理人 洪可馨律師 被 告 台灣愛立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尚立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陳建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離職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自民國(下同)92年10月13日起受雇於被 告,擔任工程師,後晉升為維運經理。原告於113年5月20日 自請離職,依據被告所訂工作規則第41條之規定,原告係92 年入職,適用於勞基法舊制之員工,依據上揭規定向被告請 求離職金,另原告於被告公司任職總計20年7月,依據勞基 法第5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原告離職金之計算,應係以原 告離職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乘以24之總數為原告應獲得之離 職金。原告之薪資結構,除了本薪外,每月有固定之伙食津 貼、夜班津貼等,應符合經常性給予之要件,自得計算於工 資總額內。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勞訴字第20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條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損害賠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臺東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新臺幣59,3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勞 工退休金新臺幣3,036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59,3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於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月以新臺幣 3,03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8 號勞上易字第7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如附表二所示被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二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15·111 年度 勞上字第 103 號勞上字第103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於原審以被上訴人非法解僱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 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並自民國109年8月21日起,按月給 付工資新臺幣(下同)5萬3500元,及自109年9月1日起,按 月提繳勞工退休金3324元,經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嗣 上訴人提起上訴後,就給付工資及提撥勞工退休金部分,更 正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5267元本息,並自109年9月1日 起至上訴人復職日止,每月1日至15日之薪資按月於當月20 日給付上訴人2萬6750元、16日至月底之薪資於次月5日給付 上訴人2萬6750元,及各自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1日起至上訴人復 職日止,按月提繳3324元至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下稱勞退專戶,見本院卷二第499-500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2 號勞上易字第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上易字第32號 上 訴 人 陳星憲 訴訟代理人 洪戩穀律師 被 上訴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9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633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 項、第113條第2項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52條民法第250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附表1、2關於「平均司機加給」、「平均領班加給」欄位 之標題,應分別更正為「平均領班加給」、「平均司機加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何祖杰 鄒顏鴻 黃特銘 呂少將 蘇文賢 吳進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 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花東供電區營運處,被上訴人何祖杰、黃 特銘、呂少將之職務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鄒顏鴻之職務為 電機工程員、被上訴人蘇文賢之職務為土木工程員、被上訴人 吳進和之職務為線路裝修員,均為僱用人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4-15·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2 號勞上字第12號 給付加班費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23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27,0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 - 臺南地院·2025-04-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6 號勞訴字第136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家汶 陳慕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翅 原 告 吳啟安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方彥博律師 劉宗樑律師 被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92、93年間於1111人力招募網站 徵才,見被告公司刊載「保障年薪14個月及親子假」之福利 吸引而前往應徵,原告陳家汶、陳慕哲、吳啟安分別於93年 4月6日、92年7月21日、93年8月23日任職於被告公司,後被 告公司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11條第2款分別於113年 8月24日、113年8月17日、113年8月17日與原告陳家汶、陳 慕哲、吳啟安終止勞動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9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