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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勞訴字第1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713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4,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71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勞訴字第3號 給付薪資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六「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9,餘由原告戊○○負擔百分之12 ,原告己○○負擔百分之5,原告甲○○負擔百分之3,原告丁○○ 、丙○○共同負擔百分之1。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六「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賠償損害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桃園市中壢區,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勞訴卷 二8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新明診所登記 負責人,並簽訂合作合約,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190,00 0元,兩造屬僱傭關係。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723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62,723 元、新臺幣3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承恒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二「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恒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各依 如附表四「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承恒有限公司如各以按如 附表二「特休未休折算工資」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95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七「合計」欄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補提繳各如附表七「補提繳勞退金」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各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5,餘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2 ,原告戊○○、己○○各負擔百分之1,原告乙○○、丙○○、辛○○ 、庚○○共同負擔百分之1。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七「合計」 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 號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4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72,01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次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5,33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並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 之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4,36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二項、第四項前段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如被 告各以新臺幣254,435元(第二項)、新臺幣15,330元(第 四項前段)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後段所命給付已到期部分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就按月給付已到期部分各以每期金額全額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5-08·110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勞訴字第58號 給付工資等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訴字第58號 原 告 王以蘭 梁玲珠 李翠玉 林玉堂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一順律師 被 告 有限責任臺灣禾意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曾玉美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 同意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 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 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 意撤回,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4項亦定有明文。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上開規定亦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言輔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 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未對原告施以教育訓練,亦 未提供適當之乳膠手套,致原告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許 ,依組長即訴外人林俊祥提供之具有腐蝕性強效除油清潔劑 (下稱強效清潔劑)進行沖壓機台保養清潔時,受有右手掌 及手指嚴重灼傷、指甲脫落之傷害,被告人資部門直至下午 4時許,被告公司始交付系爭清潔劑之安全資料表,並告知 應持安全資料表予醫師診斷治療。嗣原告至皮膚科診所就醫 ,而受有右手掌及右手指化學性腐蝕傷、灼傷、燒燙傷等傷 勢(下稱原傷勢)。原告嗣因手指僵硬、無力、無法緊握, 再經大千綜合醫院診斷為雙側正中神經感覺神經病變及尺神 經運動神經病變(下稱系爭傷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號勞簡字第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7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7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6 號勞訴字第6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09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之非自願離 職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8,091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 號勞訴字第1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柒 佰玖拾貳元、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各免 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6 號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9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9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 號勞訴字第6號 請求復職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 起。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 ,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 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 要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為被告 所否認,是兩造對於僱傭關係存在與否乙事有所爭執,並致 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該法律地位上之不 安及危險,得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判決排除之,是原告起 訴請求確認兩造間上開僱傭關係不存在,經核與上揭法條所 定相符,自堪認本件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4-16·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 號勞小字第5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小額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
#薪資結構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給付薪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查原告於提出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時,原聲明請 求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勞 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 院民國113年2月1日勞動調解程序期日追加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之聲明(本院卷16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109年4月6日起至同年6月10日受僱於被告,擔任傳播 小姐,正常工時為晚間11時至翌日凌晨5時,約定薪資為按 件計酬,即每檯1,200元,由被告抽成300元,原告分得900 元,每日結算。
#加班費#薪資結構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24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0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0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3-2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6 號勞訴字第9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壹、本訴部分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13,268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268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桃園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2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3-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9 號勞訴字第8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455,267元,及自民國112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游祥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4,236元,及自民國112年 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7,被告游祥安負擔百分之 26,餘由原告負擔。但因參加訴訟所生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5,267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02,000元供擔保後,得對 被告游祥安假執行,但被告游祥安如以新臺幣3,004,236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4-03-22·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特別休假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吳宗奇律師 複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建宏 被上訴人 黃閔敏 訴訟代理人 嚴偉恩 被上訴人 蘇玉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垕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別休假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2月29日本院勞動庭111年度勞簡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 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 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 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 事訴訟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70 條及第176 條分別定有明 文。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4-03-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9 號勞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07,66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23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7,6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 - 桃園地院·2024-03-1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 號勞簡字第1號 返還溢領薪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3-0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號勞簡上字第1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孫克傳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被 上訴 人 橡樹工業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尾哲哉 訴訟代理人 吳建忠 王瀞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 月31日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 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竹尾哲哉,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可稽(本院勞 簡上卷95、103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勞簡上卷9 1-93、97、99-101、105頁),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 - 桃園地院·2024-02-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72 號勞簡字第72號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72號 原 告 江正智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2樓被告桃園分 行(本院卷11、15、183-18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 院卷183-184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 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原聲明請求第1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本院 卷9頁)。嗣將前開聲明擴張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85,341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桃園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4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9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