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院怎麼判,
再決定怎麼做。
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資料來源: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公開資料、不受著作權保護)。
- 桃園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勞小字第23號 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03條民法第233條 - 桃園地院·2024-07-2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00條 - 桃園地院·2024-07-1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勞訴字第4號 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是本件勞動事件所涉勞動事件法未規定之事項,均適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 法律關係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7條 - 桃園地院·2024-07-1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3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及上訴意旨略以: 被上訴人原任職於上訴人公司,被上訴人於民國83年3月31 日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下稱系爭 要點)辦理專案資遣而離職,雖被上訴人離職時尚未符合請 領勞工保險給付之資格,惟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先行給付被上 訴人勞工保險年資補償金(下稱勞保補償金)共計新臺幣( 下同)319,550元,並要求被上訴人依系爭要點,如再次參 加勞工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上訴人,而 被上訴人同意後並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 爭切結書)。然被上訴人於再次參加勞保時,竟未返還原領 勞保補償金予上訴人。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28條民法第315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勞簡字第12號 給付不當得利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8年3月23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北區營業課副主任,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36,000元, 嗣於112年5月16日,原告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3 條規定自請退休。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為增進員工福利 ,曾以被告為要保人,原告為被保險人,向台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公司)投保保單號碼分別為Z000 000000號、Z000000000號之「台灣人壽增值分紅保險」各1 張(下合稱系爭保險契約),依系爭保險契約第3條約定「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仍生存或致成第九條永久殘 廢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或 殘潑(按應係「廢」字之誤)保險金,在保險有效期間不幸 身故時,本公司依照約定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被告 曾於78年1月31日以(78)金管字第1475號公告(下稱系爭 公告)向全體員工表示系爭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被告所屬員 工,且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費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發給 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顯見系爭保險契約之保費係以原 告之工資支付無誤。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 - 桃園地院·2024-06-28·113 年度 勞小字第 20 號勞小字第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 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於勞動事 件亦適用之。經查,原告於提出民事調解聲請狀時原聲明請 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123元,及其中24 ,573元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 利息(本院勞小卷7頁),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 2,754元,及自調解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 定遲延利息(本院勞小卷6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5-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賠償損害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 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 工作地點在桃園市中壢區,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勞訴卷 二8頁),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至同年3月27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址設桃園市○○區○○路000號新明診所登記 負責人,並簽訂合作合約,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190,00 0元,兩造屬僱傭關係。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張言輔 訴訟代理人 彭以樂律師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1日任職於被告公司,月薪 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未對原告施以教育訓練,亦 未提供適當之乳膠手套,致原告於111年9月22日上午10時許 ,依組長即訴外人林俊祥提供之具有腐蝕性強效除油清潔劑 (下稱強效清潔劑)進行沖壓機台保養清潔時,受有右手掌 及手指嚴重灼傷、指甲脫落之傷害,被告人資部門直至下午 4時許,被告公司始交付系爭清潔劑之安全資料表,並告知 應持安全資料表予醫師診斷治療。嗣原告至皮膚科診所就醫 ,而受有右手掌及右手指化學性腐蝕傷、灼傷、燒燙傷等傷 勢(下稱原傷勢)。原告嗣因手指僵硬、無力、無法緊握, 再經大千綜合醫院診斷為雙側正中神經感覺神經病變及尺神 經運動神經病變(下稱系爭傷勢)。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6 號勞簡字第46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9,79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89,79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11條 - 桃園地院·2024-04-2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勞簡字第6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 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者,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 號勞簡字第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249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4-1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 號勞小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00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3,004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3-27·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 號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326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5,3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桃園地院·2024-02-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4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94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桃園地院·2024-02-2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勞簡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上訴人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2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1 年度 勞訴字第 51 號勞訴字第51號 損害賠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34,449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5,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34,449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5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7 號勞簡字第67號 給付違約金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50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勞資爭議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 序。但其聲請因違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或第34條第1 項或第2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㈠原告於勞動調解期日無正當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45條民法第184條 - 桃園地院·2024-01-31·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69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法定代理人 鄭昇源 訴訟代理人 黃泓儒 被 告 王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原係任職於原告公司之員工,於民國83年3 月31日同意依據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人員處理要點 (下稱系爭要點,見本院112年度促字第9629號卷,下稱〈支 付命令卷〉第6至7頁背面)辦理專案資遣而自願離職,惟被 告當時並未符合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資格,原告公司遂依 系爭要點規定,先給付被告投保勞工保險年資之補償金(下 稱勞保補償金),計新臺幣(下同)319,550元。又依據系 爭要點規定,被告所領勞保補償金須於將來若再次參加勞工 保險時,應將所領勞保補償金如數繳回予原告公司,且被告 已於83年5月20日簽署切結書為憑(下稱系爭切結書,見支 付命令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8條 - 桃園地院·2024-01-26·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 ,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6條第1項及 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甚明。經查,上訴人就民國110年12 月30日請假部分,於原審時係主張業經被上訴人同意為特別 休假始申請,復於本院言詞辯論時改稱:該日係兩造依民法 和解契約而屬特別休假云云。被上訴人雖不同意追加,然就 此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30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9 號勞訴字第3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98,344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6,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98,34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桃園地院·2024-01-1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4 號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6,000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6,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