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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2025-06-24·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4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14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 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75年12月29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資訊通信研究所工安衛生組工程師。被上訴人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簡稱勞基法),嗣伊於108年5月30日退休,被上訴人計算伊之退休金時,就適用勞基法前伊之薪資,係以新臺幣(下同)5萬4,235元計算,未以退休時之基本薪10萬9,835元計算,且就適用勞基法後之前15年工作年資,未以2個基數計算,而僅給付伊退休金443萬8,917元,短少給付142萬5,438元。爰依勞基法第55條規定,求為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伊142萬5,438元本息等語。 二、被上訴人則以: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金給與,依 勞基法第84條之2規定,應依伊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 規則)第77條第1項給付標準,依伊之87年6月30日各職類聘 雇人員管理作業程序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其本薪5萬4 ,235元計算,且上訴人於106年8月14日簽立薪資及保密協議 (下稱106年協議),兩造就伊適用勞基法前之上訴人退休 金以本薪計算一事,已達成協議。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4條民法第247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律師 被 上訴 人 曾國雄 黎維鵬 吳榮德 鍾順耀 李蘊佶 邱聰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14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曾國雄、黎維鵬、吳榮德、鍾順耀、李蘊佶、邱聰 朝(下分稱其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分別自如 附表「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日期受僱於上訴人,曾國 雄、黎維鵬、鍾順耀於新桃供電區營運處任職,吳榮德、李 蘊佶、邱聰朝於第一核能發電廠任職;曾國雄、黎維鵬、鍾 順耀之職級名稱為「線路裝修員」,吳榮德、李蘊佶之職級 名稱為「化學試驗員」,邱聰朝之職級名稱為「儀器修造員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上訴人 江俊益 王慶城 徐聰寶 譚雲清 謝燕忠 劉文山 黃國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華育成律師 邱靖棠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詹奕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3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江俊益、王慶城、徐聰寶、譚雲清、謝燕忠、劉文 山、黃國斌(下分稱其姓名,合稱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人分別自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欄所 示之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電力修護處中部分處,除徐聰寶為 檢驗員外,其餘為機械裝修員,均屬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 勞基法)之員工,並已於如附表「退休日」欄所示日期退休 並領取退休金。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6-1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 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如附表四K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 擔百分之九十六,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劉光正 陳賢明 張新村 蔡慶山 蔣其昌 蘇山棱 葉柄根 林港平 簡俊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詹奕聰律師 華育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8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如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 示之日起分別受僱於上訴人電力通信處、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雲林區營運處、放射實驗室、新桃供電區營業處、台北北區營 業處、第一核能發電廠、基隆區營業處,被上訴人劉光正係擔 任電訊裝修員、被上訴人陳賢明、蔣其昌、蘇山棱、林港平係 擔任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張新村、葉柄根、簡俊毅係擔任線 路裝修員、被上訴人蔡慶山係擔任保健物理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96號 給付退休金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提繳如附表一「原審判准金額」欄所示金額 至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專戶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 定部分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16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變更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賴玟伶以次 16人按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欄所載之比例負擔。變更之訴訴 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呂悅彤、陳麗如連帶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5-20·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0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90號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蕭耀聰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 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林㵄政應再給付上訴人蕭耀聰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 捌仟貳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九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蕭耀聰之其餘上訴、追加之訴及上訴人林㵄政之上訴 均駁回。 四、第一、二(含追加之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林㵄政負擔 百分之九十三,餘由上訴人蕭耀聰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上訴人林㵄政如以 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20條民法第216條 - 高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7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林金進、黃呈筆、王新勝、張耀 羚、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鄭文壽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何 永春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呈筆、王新勝 、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如附表一「結清舊制 年資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林金進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何純良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開廢棄一、㈡部分,上訴人何永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六、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林金進、 黃呈筆、王新勝、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之追加之訴,及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5-06·112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9 號勞上更一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訴部分,及訴 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三、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叁仟玖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四、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四月 三十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 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 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 暨自上開應給付之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五、被上訴人應自民國一○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 三十一日止,按月提繳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陸元至上訴人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其餘上訴駁回。 七、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六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 八、本判決主文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命給付部分,得假執行。但被 上訴人如以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為上訴人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3 號勞上字第8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8 號勞上易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叁拾玖萬伍仟捌佰零陸元,及自 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追加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含追加部分),由被上訴 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4 號勞上易字第11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㈠邱創誠、葉森喜、楊文彬後開第二項之訴 部分,及㈡蘇國興、林總明、陳秋田後開第三項之訴部分,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編號1、2、3「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部分,應再給付邱創誠、葉森喜、楊文彬自民 國109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就如附表編號4、5、6「應補發金額 」欄所示金額部分,應再給付蘇國興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 至112年3月30日止、林總明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9 月30日止、陳秋田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29·114 年度 勞上字第 10 號勞上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提繳新臺幣柒佰玖拾玖元至上訴人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1 號勞上易字第1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判決附表1、2關於「平均司機加給」、「平均領班加給」欄位 之標題,應分別更正為「平均領班加給」、「平均司機加給」。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 號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被 上訴 人 何祖杰 鄒顏鴻 黃特銘 呂少將 蘇文賢 吳進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上訴人主張:伊等分別自附表「服務年資起算日期」欄所示 之日起受僱於上訴人花東供電區營運處,被上訴人何祖杰、黃 特銘、呂少將之職務為電機裝修員、被上訴人鄒顏鴻之職務為 電機工程員、被上訴人蘇文賢之職務為土木工程員、被上訴人 吳進和之職務為線路裝修員,均為僱用人員。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0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98 號勞上易字第98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鄭貽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 - 高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88 號勞上易字第88號 請求給付獎金紅利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林佑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院·2025-03-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勞上易字第3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陳四維、陳錦堂、許正一、江文龍、林宏憶 、莊國勝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暨命林宏憶、莊國勝負 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陳四維、陳錦堂、許正一、 江文龍如附表三「遲延利息差額」欄所示金額。 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林宏憶、莊國勝如附表二「應 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九年八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改判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除減 縮部分外),均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3-1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0 號勞上字第8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 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7469號給付工資執行事 件,就附表一編號丙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部分之執行 程序,於超過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部分應予撤銷。 三、確認被上訴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移調字第23號 調解委員酌定調解條款書第二條約定,對上訴人附表一編號 丙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元部分,於超過新臺幣貳佰零肆 萬元之債權不存在。 四、其餘上訴駁回。 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十 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51條民法第250條民法第252條 - 高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1 號勞上易字第6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附表2所示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如附表 2所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5 號勞上易字第10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蘇文能、高春福、陳兩雄、莊 信忠各逾如附表編號1、2、3、5「本院認定應補發金額」欄所示 金額之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蘇文能、高春福、陳兩雄、莊信忠在第 一審之訴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34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上字第 98 號勞上字第98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93年8月16日起受僱於被上訴人,原 在高鐵桃園車站任職,112年3月間調任台灣高鐵維修處場站 設施部北區設施維護二課新竹車站資深機電督導,每月工資 新臺幣(下同)6萬9,500元(下稱系爭勞動契約)。被上訴 人以伊於110年8月間任職高鐵桃園車站時,以如附表1、2所 示簡訊恐嚇、性騷擾同事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見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74號卷【下稱偵查卷】,下稱系 爭性騷擾事件),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於112年6月 15日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終 止系爭勞動契約。惟伊對此已深刻悔悟,與A女達成和解, 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56號刑事判決諭知緩刑確定,被上 訴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有違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且已逾30 日除斥期間,自不生效力。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2-18·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09 號勞上易字第109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逾如附表二「應補發金額」欄所示金額 之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陳宗基、曾于修負擔百分之六, 餘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2-1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4 號勞上字第8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7條 - 高院·2025-01-2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65 號勞上易字第65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洪慶堂、蔡朝達、紀鎬盛、陳為成、蔡祐宸、何沛云、 廖建瑄及廖珮宇追加之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追加之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洪慶堂、蔡朝達、紀鎬盛、陳為成、蔡祐宸及何 沛云、廖建瑄、廖珮宇依附表「追加裁判費用」欄比例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8 號勞上易字第2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下列第二項之訴部分;及除確定部 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參拾參萬零參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及其餘附帶上訴均駁回。 四、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含附帶上訴部分)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3條民法第184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字第 1 號勞上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
上訴及先位追加之訴均駁回。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 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貳萬元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壹仟捌佰零肆 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535條 - 高院·2025-01-07·113 年度 勞上更一字第 3 號勞上更一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 分外),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176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