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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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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4 號勞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886元,其中新臺幣63萬6,024元 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其餘新臺幣17萬4,862元自民國112 年11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29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萬8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752,762元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53,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14·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勞簡字第149號 職災給付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6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 - 臺中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臺幣1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2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 10,998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98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52元。 三、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變更之訴)2,150元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7 號勞簡上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陳建滔 被上訴人 大洪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淙恩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 院勞動法庭112年度勞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 庭於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依同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原審主張及上訴後提 出之書狀略以:上訴人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 人,上班地點位於臺中之火力發電廠,擔任技術人員,日薪 新臺幣(下同)3,500元,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就 上訴人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投保薪資則有高薪低報之情 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9 號勞訴字第22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77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16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94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5-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請求返還出資額等
一、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817元,及自 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6%;餘由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以 新臺幣205,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4 號勞簡字第44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915元,及其中新臺幣46,702元自民 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207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號勞訴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泰克, 此情與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致,並 經鄭泰克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111勞 專調字第118號卷,下稱勞專調卷第173、174頁),核符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年終獎金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卓湘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介 訴訟代理人 王佐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終獎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確認本院民 國112年2月16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執行命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年終 獎金債權,於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嗣 於113年1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系爭執行命令在原告 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獎金及紅利等債權,於2, 385,548元之範圍內存在(見本院卷第389頁),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90 號勞訴字第290號 給付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4,26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14,2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臺中地院·2024-05-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二、附帶上訴駁回。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95條 - 臺中地院·2024-05-0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號勞訴字第19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7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3,8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 提繳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59 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5-09·112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2 號勞訴更一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54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2,1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5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於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每期新臺幣36,000元、新臺幣2,17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起任職被告,簽立勞動 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書)經派駐越南平政廠,擔任PU MA業務單位班長,薪資除本薪、海外工作加給外,尚包含原 告因派駐越南並停留當地期間每日發給之新臺幣(下同)1, 000元日支費;此外,原告於派駐越南期間之工作時間,係 比照越南當地勞工工時,故每週六及臺灣國定假日仍需出勤 8小時(年節、勞動節除外)。然迄至111年2月9日原告離職 前,被告並未將日支費列入原告工資,致使原告之退休金提 繳金額顯有不足,此外又未曾給付原告週六及國定假日加班 費、特休未休工資,甚且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38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於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7,38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予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原告服務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914元,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61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6,52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250 號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俊堂新臺幣2,132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李俊緯負擔53%,原告林俊堂負擔46%;餘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132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6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周韻文 訴訟代理人 范其瑄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鉑林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卿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務 助理,月薪新臺幣(下同)32,000元。原告在職期間從未有 失職情事,被告卻於112年1月5日以原告不能勝任工作為由 解僱原告。兩造協商後,被告同意再給原告10日期限改正工 作表現。詎不待10日期限屆期,被告突於112年1月12日口頭 通知解僱原告,且單方面結算僅958元之資遣費予原告,原 告不同意終止僱傭關係,仍於翌日前往公司上班,竟遭主管 林奇鵬禁止進入,強迫原告繳回門禁卡,否則將報警驅逐原 告。原告並無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被告解僱原告亦違反最 後手段性原則,不生終止之效力,兩造間之僱傭契約仍然存 在。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23·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4 號勞訴字第334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1年6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在被告經 營之鴻禧太平高爾夫球場(下稱太平球場)擔任桿弟,並於 111年8月25日退休,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新臺幣(下同 )39,530元。原告雖加入同心桿弟管理委員會(下稱桿弟管 委會),然桿弟管委會之運作實質上受被告指揮監督,且須 配合被告排班並於現場待命。被告於111年5月31日以後即未 安排原告工作,原告於同年6月去電詢問被告,被告卻稱原 告係桿弟管委會之會員,非被告之員工,原告遂於111年7月 25日以臺中福平里郵局第294號存證信函告知被告仍願繼續 提供勞務,被告則於同年8月1日以臺中大隆路郵局第490號 存證信函否認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而原告任職期間之10 6年11月至111年5月,被告每月自原告工資中無故扣取5%及3 %之金額,合計為173,932元,被告應返還予原告;原告依法 自請退休,被告迄未給付原告退休金1,778,850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3條 - 臺中地院·2024-04-1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3 號勞簡字第63號 給付違約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5條勞基法第1條民法第71條 - 臺中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1 號勞簡字第131號 給付資遣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 佰陸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4-1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54 號勞訴字第254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8,395元,及其中新臺幣1,935,395元 自民國112年9月16日起、新臺幣43,000元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59,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以新臺幣1,978,39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68條民法第432條 - 臺中地院·2024-04-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3 號勞訴字第1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73號 原 告 章希聖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7 訴訟代理人 郭文程律師 被 告 劉守書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108年9月7日起至109年6月23日止任職於被告, 擔任設計人員,上班時間為上午10時起至下午8時(午休時 間為中午12時至下午1時,晚間休息時間為下午6時至7時) ,工作地點為臺中市○區○○街0巷0號2樓,約定月薪新臺幣( 下同)3萬5,000元(尚未加計測繪獎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