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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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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院·2024-07-12·110 年度 勞訴字第 225 號勞訴字第22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4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2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35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53條 - 臺中地院·2024-07-1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 9,887元,及自民國(下同)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19%,餘由原 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及命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 用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台灣地儀海股份有限公司如以119, 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01條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臺中地院·2024-07-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01 號勞訴字第30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起受僱被告,擔任電器 服飾部採購管理幹部,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45,000元, 工作期間努力負責,然被告竟於112年7月13日片面、無由終 止兩造勞動契約,業已違反安置前置義務及解僱最後手段性 ,所為終止並非合法;其後,經原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未 成立。為此,爰依兩造勞動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1. 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2.被告應自112年7月14日起至復職 之前一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薪資4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 翌日即每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7-0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2 號勞訴字第17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訟標的, 而補充或更正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勞訴字第8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586元,及自民國自112年3月2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3萬6,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10 號勞訴字第310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資遣費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2 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資遣費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6-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6 號勞訴字第2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玖佰玖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48條 - 臺中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80 號勞訴字第28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27日起受僱於被告 ,擔任房務部及公共區域清潔員,約定每月月薪為新臺幣( 下同)2萬5,000元。詎料,被告以原告於非休息時間長時間 休息、上班時間外出等事由,而於108年3月13日通知原告依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勞 動契約,惟原告並無被告所稱上開情事。況被告自始未曾請 原告改善,即逕自將原告解僱,顯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故被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不合法。爰依民法第487條規 定、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及 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2萬5,000元工資及提繳1,512元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等語。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自10 8年3月13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5日給付原告2 萬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6-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4 號勞簡字第54號 給付扣押款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陸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臺中地院·2024-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14 號勞訴字第214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萬886元,其中新臺幣63萬6,024元 自民國112年4月23日起,其餘新臺幣17萬4,862元自民國112 年11月1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7萬29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1萬8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1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3 號勞訴字第33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3,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752,762元 自民國11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753,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33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14·111 年度 勞簡字第 149 號勞簡字第149號 職災給付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66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民法第483條 - 臺中地院·2024-06-1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 號勞簡字第10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臺幣10,998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23%,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如以新臺幣 10,998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88條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6-07·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號勞簡上字第1號 返還不當得利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985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 - 臺中地院·2024-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8 號勞訴字第1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3 號勞簡上字第13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952元。 三、上訴人其餘變更之訴駁回。 四、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變更之訴)2,150元由被上訴人負擔4% ,餘由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7 號勞簡上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陳建滔 被上訴人 大洪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淙恩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益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 院勞動法庭112年度勞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 庭於113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事由,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依同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準用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於原審主張及上訴後提 出之書狀略以:上訴人自民國109年11月1日起任職於被上訴 人,上班地點位於臺中之火力發電廠,擔任技術人員,日薪 新臺幣(下同)3,500元,然被上訴人於上訴人任職期間就 上訴人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投保薪資則有高薪低報之情 事;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5-3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29 號勞訴字第229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8,777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169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946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4-05-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請求返還出資額等
一、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817元,及自 民國111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6%;餘由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以 新臺幣205,8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30·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號勞小上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24·111 年度 勞訴字第 335 號勞訴字第335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另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原為黃思國,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鄭泰克, 此情與本院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查詢結果一致,並 經鄭泰克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111勞 專調字第118號卷,下稱勞專調卷第173、174頁),核符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條 - 臺中地院·2024-05-2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年終獎金債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卓湘瑜 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秋山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漢介 訴訟代理人 王佐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年終獎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確認本院民 國112年2月16日112年度司執助字第525號執行命令(下稱系 爭執行命令)在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年終 獎金債權,於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之範圍內存在。嗣 於113年1月18日具狀變更聲明為:確認系爭執行命令在原告 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獎金及紅利等債權,於2, 385,548元之範圍內存在(見本院卷第389頁),核屬擴張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亦應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5-17·111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1 號勞簡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
一、上訴及擴張之訴均駁回。 二、附帶上訴駁回。 三、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及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就服法第24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95條 - 臺中地院·2024-05-09·110 年度 勞訴字第 193 號勞訴字第19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4,77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23,820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 提繳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38,59 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26條 - 臺中地院·2024-05-09·112 年度 勞訴更一字第 2 號勞訴更一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054元。 三、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 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36,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自民國111年1月12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2,17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85,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054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三、四項所命給付,於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每期新臺幣36,000元、新臺幣2,17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就該部分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6 號勞訴字第156號 給付加班費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起任職被告,簽立勞動 契約書(下稱系爭勞動契約書)經派駐越南平政廠,擔任PU MA業務單位班長,薪資除本薪、海外工作加給外,尚包含原 告因派駐越南並停留當地期間每日發給之新臺幣(下同)1, 000元日支費;此外,原告於派駐越南期間之工作時間,係 比照越南當地勞工工時,故每週六及臺灣國定假日仍需出勤 8小時(年節、勞動節除外)。然迄至111年2月9日原告離職 前,被告並未將日支費列入原告工資,致使原告之退休金提 繳金額顯有不足,此外又未曾給付原告週六及國定假日加班 費、特休未休工資,甚且無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7 號勞簡字第10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將新臺幣18,252元為原告匯入設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 退休金帳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18,2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臺中地院·2024-04-30·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387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於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97,387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予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臺中地院·2024-04-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發給原告服務證明書。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1條 - 臺中地院·2024-04-25·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6 號勞訴字第236號 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5,914元,及自112年8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610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工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7%,其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06,524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