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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院·2024-10-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6 號勞小字第6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陸仟伍佰伍拾玖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零柒拾伍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玖元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10-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號 原 告 林彥仲 訴訟代理人 江昭燕律師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倍晶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佳穎 訴訟代理人 潘穩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明 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4,032元,1並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1頁),嗣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485,46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158頁)。嗣於 民國113年5月22日變更聲明之金額為485,457元(見本院卷 第391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0條民法第94條民法第488條 - 新北地院·2024-10-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請求給付工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682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6,682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2 年度 勞簡字第 65 號勞簡字第6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柒仟伍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一日起,其中新臺幣 捌萬參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零陸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壹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90條 - 新北地院·2024-10-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68號 原 告 王耀賢 訴訟代理人 張韶庭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原告自民國(下同)108年12月1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外 線檢驗技術員一職,負責繪製配電圖、線路遷移、裝設線路 自動化開關等業務,兩造約定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8,200 元。原告任職期間恪盡職守,並經被告肯認原告之工作表現 ,自原告自108年12月10日任職時起之支薪等級5等1級,於1 09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6等1級,復晉升為6等2級,並領 有半個月獎金,再於110年6月10日經被告晉升為7等1級。此 外,原告為精進其工作表現,亦曾考取多張專業證照,包含 「配電線路裝修」丙級技術士證、「配電電纜裝修」丙級技 術士證、「配電線路裝修」乙級技術士證等,並完成「使用 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9-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4 號勞訴字第16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1 月27日止存在。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新北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勞訴字第4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之總金額」欄所 示之金額,及其中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資遣費」欄所示之 金額,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附表2「本院認得請求積欠 工資(112年10月)」、「本院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 「本院認得請求特休未休工資」欄所示之金額,自民國113 年6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記載「終止勞動契約事由為勞基法第11條第 1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原告何瑞軒、王香文、吳證榞 。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0,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各以附表1「被告 免為假執行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予原告。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2,065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229條 - 新北地院·2024-09-2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9 號勞訴字第79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九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佰參拾伍元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1條 - 新北地院·2024-09-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80 號勞訴字第180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受被告僱用,擔任清潔工,約定工 資為每日新臺幣(下同)1,400元。伊於111年11月15日至新 北市三重區之工地執行清潔工作時跌倒受傷,當日即前往淡 水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淡水馬偕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創傷 性顱內出血、眩暈、胸痛、雙側感音神經性耳聾右側55db、 左側35db、未明示側性之耳性眩暈(下稱系爭傷害),至同年 月17日止急診,並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同年月19日止住院 。爰請求被告給付如下: ⒈原領工資補償:淡水馬偕紀念醫院112年4月21日診斷證明書 之醫師囑言記載「宜休養3個月」,故伊請求自上開事故發 生之日即111年11月15日至112年7月21日,共計248日之原領 工資補償347,200元(計算式:1,400×248=347,200)。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309條 - 新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2 號勞訴字第1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應供 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4-09-13·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4 號勞簡上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顏逢緯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 人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2月23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 ,並為訴之追加,經本院於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受雇於被上訴人,自民國99 年6月3日到職,102年起至離職日前係於林口站擔任站務人 員乙職,於107年9月15日離職,工作内容為於調度場站内辦 理營運路線車輛、調配及排班調度、車輛及場站檢查、駕駛 人員管理、電話客訴處理、車輛影像調閱、例假日票箱打包 、悠遊卡機報修維護、管理及其他交辦業務。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9-1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232 號勞訴字第2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及分別自如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如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 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應給付及供擔保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提繳勞工退休金」欄 所示之金額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新北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40 號勞訴字第140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伍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條民法第195條 - 新北地院·2024-09-0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勞訴字第7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以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陸元供 擔保後,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零肆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 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就服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9-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各原告如附表「請求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勞退應提繳金額之本院認定」欄所示金額, 至各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原告寅○○請求部分由原告寅○○負擔千分之一、原告乙 ○○請求部分由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五、原告辰○○請求部分由原告 辰○○負擔百分之七、原告卯○○請求部分由原告卯○○負擔千分之一 、原告林旻頡請求部分由原告林旻頡負擔百分之一外,餘均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免為假執行 應供擔保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新北地院·2024-08-30·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76 號勞訴字第176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3,269元由被告負擔16/100即新臺幣2,123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20,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227條 - 新北地院·2024-08-3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 號勞訴字第10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 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 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最高法 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於 民國111年6月15日以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1條第4款 規定資遣原告,對原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為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即僱傭關係)迄今 仍屬存在等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 以本件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原告顯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是其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核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 ㈠伊於109年4月7日任職於被告,擔任美工設計專員,工作內容 除了美編設計外,尚包含包材郵寄、收發包裹、進出貨事宜 ,月薪為新臺幣(下同)58,708元,工作地為新北市中和區 。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53條 - 新北地院·2024-08-27·113 年度 勞簡字第 85 號勞簡字第85號 請求返還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萬2,24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萬2,249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92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3 號勞小字第5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肆仟零伍拾元為 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仟參佰零參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4 號勞訴字第114號 給付資遣費
被告各應給付原告如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C欄所示之金額為原 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新北地院·2024-08-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5 號勞小字第4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壹拾伍 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5 號勞簡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萬4,47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新臺幣2萬9,03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萬4,476元為 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032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72條 - 新北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48 號勞訴字第14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次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28,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3年3月14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新 臺幣1,515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 人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28,000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按期各以新臺幣1,515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7條 - 新北地院·2024-08-12·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6 號勞小字第3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伍拾捌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3條 - 新北地院·2024-08-09·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57號 原 告 彭瑞芬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趙世亨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時訴之聲 明第一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4,043元( 見本院卷第11頁),嗣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時 變更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90,90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見本院卷第167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性平法第2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94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三,被告負擔四分之一。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新北地院·2024-07-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4 號勞訴字第7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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