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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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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4-12-20·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8,661元,及自民國113年 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66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2-12·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9,960元,及均自民國113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6,444元至原告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69,960元為原告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仁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以新 臺幣6,44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5條職安法第26條 - 高雄地院·2024-12-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727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2,271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162,72 7元、新臺幣102,2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4-11-28·111 年度 勞訴字第 181 號勞訴字第181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蔡易儒新臺幣198,43 2元,給付原告周冠均新臺幣98,145元,及均自民國111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郭桓誌新臺幣311,34 8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提繳新臺幣27,642元至原告周 冠均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蔡易儒、周冠均。 五、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郭桓誌。 六、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交通股份有限 公司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八、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新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如各 以新臺幣198,432元、新臺幣98,145元為原告蔡易儒、周冠 均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中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如以 新臺幣311,348元為原告郭桓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1 號勞訴字第15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 二月七日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止 ,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如附表二「各期薪資」所示之金額予原告 (指次月五日給付前一個月薪資),及自各該「利息起算日」欄 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四日止 ,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二「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 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二「各期薪 資」、「應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5 號勞小字第35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188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6,048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946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18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04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11-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2 號勞訴字第9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一、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12,86 8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被告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312,868元及自 民國113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 者,其他被告於所給付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1-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9 號勞訴字第139號 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壹佰伍拾陸萬 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貳拾萬元、貳拾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478條 - 高雄地院·2024-11-12·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3 號勞訴字第16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945元,及自民國113年2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被告應提繳22,493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4,94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2,49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6 號勞簡上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黃柏升 被上訴人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明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7日本 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 簡易事件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亦有 明文。查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 幣(下同)237,690元(原審卷第99頁),其提起上訴後, 追加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3條 - 高雄地院·2024-11-0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56 號勞小字第5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捌 佰柒拾捌元、參仟伍佰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免為假執行 。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4-10-11·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0 號勞小字第4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 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10-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7 號勞訴字第87號 給付加班費差額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110年9月止受 僱於被告公司之高雄站擔任駕駛員,採取輪班制,提供運輸 物流業之勞務,平均月薪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換算每小 時工資為333元。原告於在職期間平均每月駕駛之里程數為9 00公里以上,平均每日出勤時數高達15、16小時,然被告公 司並未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規定如數給付足額 之加班費,且自109年8月起被告公司即未於行車日報表上載 明勤務期間及交車期間,而原告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 時,超過部分即應依上開規定給付加班費,則依原告於108 年4月起至12月之加班時數計算其每月平均加班費之差額為5 4,593元,據此推估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08年4 月起至110年9月止共30個月之加班費差額總計為1,637,790 元(計算式:54,593x30個月=1,637,790元)。為此,爰依勞 基法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8條 - 高雄地院·2024-09-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1 號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百分之七十三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捌佰捌拾捌元、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9-2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3 號勞簡字第53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95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858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93,955 元、新臺幣88,8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1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勞訴字第3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並應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零 貳佰壹拾貳元、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1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9-0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2 號勞簡字第3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4-09-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7 號勞訴字第37號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黃耀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律師 被 告 蕭嘉賢 黃慶淵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錫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 、第175條規定自明。查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鋼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翁朝棟,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 丙○○,經丙○○於113年6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 明承受訴訟狀及公開資訊觀測站資料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 第67至6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甲○○係被告中鋼公司T132燒結研究室室長,負責燒結研 究工作分配等事務;被告乙○○係被告中鋼公司T100鋼鐵研究 發展處處長,負責管理單位人力;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勞簡字第13號 給付加班費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411元。 二、被告應提繳14,98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41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98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民法第179條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8-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0 號勞訴字第110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 二、被告應發給原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三、訴訟費用4,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0萬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基法第38條 - 高雄地院·2024-08-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57 號勞簡字第5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萬7,828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5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萬7,828元預供擔 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4-08-1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 號勞簡字第7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38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應加給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38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334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94 號勞簡字第94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7,851元,及其中157,007 元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14,832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9%,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57,851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4,832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3 號勞訴字第43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 一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如附表一「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 張晉彰、林詠育分別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總計」欄 、「應補繳勞工退休金」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2 年度 勞簡字第 103 號勞簡字第103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112年9月21日止受僱於 被告公司,擔任電子作業員,每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3 萬3,300元,因訂餐反覆取消問題,被訂餐組張日嫥言語恐 嚇,身心害怕,公司人員沒有報告人資處理,反要原告辦理 離職,原告已在被告公司工作1年多,不應該被解僱,請求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3萬3,367元。又原應休息之週六 、日,幾乎強制被要求加班,另每日工作12小時,但被告公 司僅給付10小時之工資,故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20萬 8,320元、休息日工資1萬4,136元、錯誤扣繳其父黃國煌之 健保費4,696元、請假扣款「免稅」675元、福利金扣款1,91 1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3,367元;㈡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起訴狀記載估計請求之休息日工資、平日 延長工時工資合計約30萬元,但嗣後具體分項計算如上,並 追加請求錯誤扣繳其父健保費、請假扣款「免稅」、福利金 扣款部分,但未減縮聲明,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第87至95 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號勞訴字第17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335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3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320元,並應於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4,3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 高雄地院·2024-07-05·113 年度 勞小字第 41 號勞小字第41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6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6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03條 - 高雄地院·2024-07-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9 號勞小字第39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萬0,005元及自113年5月3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7,561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1、2項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萬0,005元 、7,561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3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 - 高雄地院·2024-06-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2 號勞訴字第102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下同)69,788元及自民國113 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乙○○33,20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6,188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個 人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9,788元為原告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3,204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188元為原告乙○○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4-06-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6,157元,及其中新臺幣838,962元 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其中新臺幣27,195元自民國113年4 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34,412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含減縮部分)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五,餘由原 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866,15 7元、新臺幣134,41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7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