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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院·2025-06-3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 ,受僱於被告擔任作業員一職,工作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 下午5時,中午休息1小時,薪資採按件計薪月領制,於每月 10日發放上個月薪水。然原告任職期間,被告每月發給原告 的工資僅約新臺幣(下同)2,000多元至9,000多元,低於基 本工資,且未給予原告特別休假,於原告離職時亦未折算為 工資給付,自109年1月1日起計至112年5月15日止,共短付 工資793,237元、共50日特休假未休工資41,012元。又被告 自原告受僱之時起,即未依法為原告提撥勞工退休金(下稱 勞退金),合計短少提繳110,106元,應補提繳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下稱勞退專戶) 。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4項規定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31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34,2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6-18·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 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13年 度勞簡上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為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事件,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判決時確定,再審原告於1 13年10月2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於113年1 1月14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則其 所提再審之訴,即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再審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就證人魏靜兒及蔡佳橞之證詞斷章取義,且就 證人李彥柏、趙恩伶在第一審之證詞、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 決所提上附表1、上附表2、上證12及再審原告於原確定判決 審理中一再說明之輪班制度及經驗定則,均漏未斟酌,而有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得據以提起再審 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本訴,暨反 訴部分,命再審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000元及其利息 等情,並聲明:本訴部分:㈠原確定判決廢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6-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
確認原告與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間之僱傭 關係均存在。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前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 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期給付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如就已到期各期給付各以新臺幣伍萬陸 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82號 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潘基生 輔 助 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以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告於 109年1月20日起受雇於被告,原採月薪制,起薪為新台幣( 下同)23,800元,並按基本工資調整,惟被告於113年5月1 日要求原告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下 稱系爭同意書),其中第6條約定改以時薪183元計算,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公司仍應依月 薪給付,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民法第482條、第486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至9月短少之薪資共60,062 元。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5-29·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1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4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肆佰陸拾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6條民法第87條 - 彰化地院·2025-05-27·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 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零貳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5-12·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5,13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34,381元至原告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65,132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9條 - 彰化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1 號勞訴字第31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5-0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3 號勞簡字第43號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哈特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基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趙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係以經營進口鋼鐵設備之零件銷售為主 要業務之公司,自民國88年6月1日起聘僱被告為業務經理乙 職,負責推展業務、拜訪客戶、交付貨物等工作。茲原告公 司考量被告以其自有車輛經常往來公司與客戶間,乃自聘僱 時起,即有言明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保養」 之名目補貼被告自有車輛之耗損折舊,至於實際支出之油料 費用、保養費用,則另行報支。俟原告公司業務發展趨於穩 定,原告公司負責人李煌基乃於89年間前往中國大陸發展, 在台業務均由被告負責處理,李煌基則未加過問。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 - 彰化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 號勞訴字第8號 請求給付基本工資差額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總計」欄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民 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總計」欄所示 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2條 - 彰化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216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79,216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 - 彰化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4 號勞小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46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9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4-1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41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41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勞訴字第42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壹拾柒元至原告甲○○於勞動部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發給原告甲○○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至原告乙○○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甲○○負擔百分之二十八、原告乙○○負擔百分之二 十,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 別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新臺幣貳萬零貳佰 壹拾柒元、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新臺幣陸萬肆仟 肆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 - 彰化地院·2025-04-0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8 號勞訴字第68號 給付加班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3,92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3,92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25·114 年度 勞小字第 4 號勞小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747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撥11,568元至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退休金個人專 戶。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72,747 元、新臺幣11,56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彰化地院·2025-03-24·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3 號勞簡字第2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3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6,365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民法第184條 - 彰化地院·2025-03-2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32 號勞小字第32號 給付違約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陸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一,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113條 - 彰化地院·2025-03-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3 號勞訴字第63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恢復原告職務之日止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捌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7條 - 彰化地院·2025-02-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零肆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彰化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1 號勞訴字第71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864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53,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97,86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23條 - 彰化地院·2025-02-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勞訴字第46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4年2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機械 工作課之助理工程師,工作內容為銑床加工或模具組立,約 定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1,800元。110年4月1日下午3時40分 許,原告於被告公司二樓之庫房搬運廢料桶時跌倒(下稱系 爭事故),致右膝外側半月板破裂(下稱系爭傷害),經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核付職業災害(下稱職災)傷 病給付。迄今治療超過2年,經醫師認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2款後段,被告應一 次給付原告40個月平均工資計1,272,000元,扣除已領職災 保險傷病給付234,260元,尚應給付原告1,037,740元。為此 ,爰依前揭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1,037,7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2條 - 彰化地院·2025-02-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7 號勞訴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三人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柒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六,餘由原告甲○○負擔。 七、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 佰壹拾壹元為原告三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壹 佰貳拾肆元為原告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 佰柒拾貳元為原告丁○○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148條 - 彰化地院·2025-02-0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勞訴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 5日給付原告新臺幣61,6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2月2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繳 新臺幣3,828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二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 新臺幣61,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各期清償期屆至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每期新臺幣3,82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3條勞基法第30條勞基法第59條 - 彰化地院·2025-01-23·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7 號勞訴字第57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柒佰玖 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 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 肆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486條 - 彰化地院·2025-01-1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1 號勞訴字第6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伍拾貳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彰化地院·2025-01-0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肆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壹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