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4-03-12

勞訴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9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9
日期
202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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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07,66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236,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07,6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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