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2024-10-09

勞訴字第1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63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
日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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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呂興旺即山旺工程行、晟盛營造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16萬875元,及分別自民國113年2月24日、民國113年2月23 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呂興旺即山旺工程行、晟盛營造有限公司連帶負 擔2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呂興旺即山旺工程行、晟盛營 造有限公司以新臺幣16萬8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63條職安法第1條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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