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院於民國113年 8月13日所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 ),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新臺幣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 而確定,並於113年8月20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足據(見本院卷第341、343頁),再審原告於113年9月13日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5頁),未逾30日之不變期 間,合先敘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以108年12月10日修訂之「光啟 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年終獎金發給辦法」 (下稱年終獎金辦法)必定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僅係文書 作業疏漏,方未載明「校務會議提案討論通過」為由,進而 認定再審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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