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8-13

勞上易字第47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7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47
日期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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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命王柏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敖克 成逾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參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 ,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敖克成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王柏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敖克成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王柏荃、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連帶 負擔十分之一,餘由敖克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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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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