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2-06

勞上字第104號 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04
日期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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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為同一公益社團法人之社員者,於章 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選定該法人為選定人起訴,民事訴訟 法第4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77位選定人( 下合稱77位選定人)請求被上訴人補發民國110年端午獎金 、中秋獎金差額,渠等攻擊或防禦方法均為端午獎金、中秋 獎金是否屬工資性質,具共通性而有共同利益。又上訴人係 依工會法設立之公益社團法人,依上訴人章程第3條、第6條 規定,係以保障會員權益為宗旨,並得為其會員處理勞資爭 議相關事項(見原審卷第183頁),則77位選定人均為上訴 人會員,乃選定上訴人為渠等起訴,並提出民事選定書為憑 (見原審卷第23至175、255頁),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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