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2024-07-16

勞再字第3號 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112 年度 勞再字第 3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2條就服法第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6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再字第 3
日期
2024-07-16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 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 ,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其再審之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就服法第5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6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