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5-04-15

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再易字第 2
日期
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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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黃信陽 訴訟代理人 黃楷菱 再審被告 崴多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山河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本院於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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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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