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8-13

勞上字第4號 撤銷懲戒處分等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字第 4
日期
2024-08-13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 分,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7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