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2024-05-09

勞上字第1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5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上字第 15
日期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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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 地院)111年度勞全字第1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下稱系爭 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嘉義地院執行處聲請對其為強制執行 (即111年度執全字第89號,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惟系爭 裁定所命其應協同被上訴人取回之醫療機構開業執照(下稱 系爭開業執照),其並未持有,命其交付之印章4顆(下稱 系爭印章),因兩造合作契約未終止,其無返還義務,被上 訴人不得對其聲請執行等情。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 規定,求為命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裁定係保全程序裁定,不生確定本案請 求之效力。其持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為保全 程序之執行,債務人如對本案請求有所爭執,得聲請法院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倘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消滅, 債務人亦得聲請撤銷之,上訴人自不得對之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被 上訴人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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