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受僱被告擔任送貨員,民國110年1月17日於上班外送 途中與訴外人顏聆哲發生交通事故,致受有腦震盪、右頸 扭傷、右足踝挫傷後脛後肌腱拉傷併部分撕裂、左膝前十 字韌帶部分撕裂及內側半月板撕裂傷、隱神經受損等職業 傷害。原告因上開交通事故受傷,共支出醫療費用新台幣 (下同)516,414元;另原告發生上開交通事故前6個月平 均薪資新台幣(下同)25,000元,自原告受傷日起,算至 112年1月16日止,計24個月無法工作,爰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款、第2款請求職業災害補償,請 求工資補償600,000元(25,000×24),以上共計1,116,414 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二)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116,414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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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