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屬雙方給付 金額交互計算之約定,不涉及抵銷或約定抵銷云云。經查: ⒈按抵銷契約與法定抵銷不同,前者為雙方當事人以消滅互負 之債務為目的而訂定之契約,屬於諾成、不要式、雙務、有 償及要因契約,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後者於具備抵銷適狀 時,依一方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效力,為形成權。抵銷契約之 成立及其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須受民法第334條所 定抵銷要件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90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⒉兩造於100年4月7日在立法院會議室,就上訴人陳情被上訴人 不當扣除佣金一事,成立系爭合意,其會議紀錄記載:「⒈ 本案經協調,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 即被上訴人,下同)及陳情人(即上訴人,下同)雙方均同 意,自100年4月份起以陳情人每月應實發薪資3分之1計算預 先扣除額。另自99年10月份起至100年3月份止,所累計扣除 陳情人佣金920,555元,重新以陳情人每月應實發薪資3分之 1計算預先扣除額,中國人壽並儘速將超過上述協調方式計 算多出預先扣除額之款項退還予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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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312條民法第127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3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