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2025-06-20

員工告獎金少給,公司二審把判賠範圍砍到 8.5 萬,仍揹 42% 訴訟費

一句「年終獎金看公司營運狀況」,沒寫進辦法就會被法院當成員工的固定請求權。

原判決名稱:勞簡上字第9號 請求給付獎金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9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70 萬
判決金額
85,932 元
律師費
約 18 萬
訴訟費分擔
約 5 萬
HR/會計工時
約 10 萬
同模板連鎖風險
約 3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認為公司過去幾年的獎金發放有短少,依勞動契約與獎金辦法請求補發。一審法院認定部分獎金屬於勞務對價、員工有請求權,命公司給付數十萬元。 公司不服上訴到二審。爭點集中在:這些獎金到底是「員工因勞務而生的請求權」,還是「公司視營運狀況裁量發放的恩惠性給與」?二審法官重新審視獎金辦法用語、發放歷史紀錄與員工在職要件,把判賠範圍限縮——「逾新臺幣 8 萬 5,932 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留下不到一成的金額由公司負擔。 但訴訟費用一審二審加總,公司仍要負擔 42%。為什麼贏了大部分仍要分攤這麼多?因為一審原本判賠金額是基準,二審雖然限縮,但留下的 8.5 萬仍代表獎金辦法存在「可被認定為工資」的灰色地帶。換句話說,公司的獎金制度不是完全站得住腳,只是大部分守住。對 HR 而言,這就是訊號:獎金辦法該重新寫一次了,否則下一個員工提告,可能就守不到這個程度。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獎金辦法寫不清楚,員工告下來雇主要還要分擔 42% 訴訟費

  • 部分獎金被認定具勞務對價性,須補付本金加 5% 利息
  • 訴訟費用 42% 由雇主負擔,律師費另計約 15–20 萬
  • 同 offer letter 模板的其他員工,可拿同一句話複製提告
  • HR 須回頭翻 5 年獎金紀錄、會議紀錄供法院檢視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重寫獎金辦法、Offer letter 與發放流程,讓恩惠性質白紙黑字

  • 獎金辦法逐條標示「公司裁量、不發生請求權、領取需在職」並員工簽認
  • Offer letter 改用區隔語言:「年薪結構為本薪 12 個月 + 視營運發放年終」
  • 獎金核發前由 HR 列出簽核流程與會議紀錄,留底備查
  • 長年固定發放若要調整,事前公告 + 員工書面同意 + 法務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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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離職員工

是 offer letter 同模板的所有人都可能用同句話告回來。

不是 8.5 萬而已

是制度灰色地帶曝光後,下一位提告者守不到二審限縮。

不是恩惠性給與

是長年固定發放後員工已產生信賴利益,雇主反悔不算數。

不是訴訟費

是獎金辦法每多一個漏洞,未來 5 年都是潛在被告地雷。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獎金辦法是否書面化並標示「公司裁量、不發生請求權、領取需在職」?
  2. 2Offer letter 與勞動契約是否避免「年薪 14 個月」「保證年終」等綁定用語?
  3. 3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去年獎金核發的會議紀錄與簽核流程?
  4. 4長年固定發放的獎金若要調整,是否有公告 + 員工書面同意?
  5. 5業務獎金、績效獎金是否有可量化計算公式並落實於系統?

任一題不確定,下次員工告獎金可能就連二審也守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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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勞基法第 2 條工資定義

勞工請求給付獎金,二審就逾 8 萬 5,932 元本息部分廢棄改判駁回,雇主獎金發放範圍獲得限縮認定。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勝訴。原判決命雇主給付逾新臺幣 85,932 元本息部分廢棄,該部分原告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42%,餘由勞工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獎金訴訟最大的爭點在於:這筆獎金到底是「恩惠性給與」還是「勞務對價」。本案二審能廢棄部分一審判賠金額,代表雇主在訴訟中成功舉證部分獎金屬於恩惠性質、不具請求權基礎。但雇主仍須負擔 42% 訴訟費用,顯示獎金制度書面文件並非完美。常見錯誤包括:獎金辦法用語含糊、未明文約定發放條件與在職要件、口頭承諾與書面文件不一致、長期固定發放使員工產生信賴利益後又單方變更。一旦獎金被認定具有勞務對價性,雇主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也將失敗。

雇主該學到什麼

獎金制度設計要從「給予彈性」與「避免訴訟」兩個目標同時思考。雇主應該在獎金辦法中明確寫明:發放金額由公司依年度經營狀況裁量、員工不因往年發放即取得固定請求權、領取時須在職、計算公式與發放時點。任何「保證獎金」「簽約金分期」「達標獎勵」一旦寫入聘僱條件或 offer letter,就會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雇主將難以反悔。本案訴訟雖部分勝訴,但雇主仍負擔 42% 訴訟費用,顯示制度文件越早治理,未來爭議成本越低,獎金辦法應每年由法務審閱一次。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訂定書面獎金辦法,明列恩惠性質、裁量空間、在職要件與不發放情形,並由員工簽署。
  • 2不要在 offer letter 或勞動契約中寫死「年薪 14 個月」「保證年終 2 個月」等用語。
  • 3獎金核發前由 HR 確認領取人在職狀態與績效標準,並保留會議紀錄或簽核流程。
  • 4長年固定發放的獎金若要調整,提前公告、書面變更並徵得員工同意,避免信賴利益爭議。
  • 5針對業務或績效獎金,建立可量化的計算公式並落實於系統,避免事後口頭爭執。
建議連動檢視獎金辦法書面化在職要件與裁量空間的合約用語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逾新臺幣8萬5,932元本息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 回。 三、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42 %,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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