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2024-12-20

勞簡字第42號 請求返還溢領工資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2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71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字第 42
日期
202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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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林以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張德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新臺幣4,8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林以諾、張德鈺如分 別以新臺幣22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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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民法第271條民法第2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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