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SCDV· 2024-08-08

勞小上字第2號 返還薪資

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薪資結構民法第17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SCDV
字號
113 年度 勞小上字第 2
日期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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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7年給 付上訴人薪資新臺幣(下同)5萬3,741元,並於當年度向國 稅局申報營業成本,上訴人並於當年度依薪資所得扣繳憑證 向國稅局申報當年度薪資所得,惟上訴人於112年向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聲稱107年度未於原告公司任職,受領前揭款項 非其所得,是上訴人已構成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要件,原 審依被上訴人聲請准一造辯論,為上訴人全部不利之判決, 但上開5萬3,741元實為訴外人台灣車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車用公司)所匯,不僅有上證2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3 年4月30日函所述上訴人107年間薪資所得實由車用公司支付 意旨,且有上證8訴外人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 帳單可證,根本不能返還予被上訴人,原審未依職權調查證 據,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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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1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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