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10-07

勞訴字第56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日期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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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壹佰捌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32條職安法第23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1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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