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2024-01-24

勞訴字第45號 請求損害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45
日期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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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6萬3,639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256萬3,639元為原告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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