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2024-09-11

勞上字第47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47
#薪資結構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字號
111 年度 勞上字第 47
日期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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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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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483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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